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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兩種授權經營模式的比較
http://www.CRNTT.com   2020-08-05 08:34:32


 
  未針對性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兩類公司與一般性產業公司在運營標的、運營模式、運營目標上有本質區別,一般產業企業的年度考核評價體系並不適用於兩類公司。目前試點尚未針對兩類公司的特點建立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無法有效引導和激勵兩類公司發揮功能作用。

  兩類公司難以跨越國資監管體系發揮作用。我國的國資管理體系主要可以分為國資委管理的產業企業體系、財政部管理的金融企業體系、計劃單列重點企業體系、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體系、教育部管理的高校企業體系、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文化企業體系等。體系間相互獨立、管理分割,國有資本流動受阻。目前兩類公司主要是由國資委組建,在參與其他國資管理體系改革的過程中受到阻礙。

  第二,直接授權模式的利弊。

  直接授權模式的試點還沒有真正破題,所以還無法從本輪國資國企改革的實踐中總結利弊。從過去的實踐以及國外的經驗看,直接授權可以緩解間接授權的一些問題,但對試點企業的治理能力也要求更高。

  直接授權有利於兩類公司在政府的直接監管和指導下最大程度地按照國家的整體性目標和要求推進國資國企改革;有利於在政府的統籌指導、協調下,實現跨國資管理體系參與資產改革重組和配置優化,構建國資監管大格局,在服務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中發揮更加積極的平台作用;有利於幫助政府形成更全面、更具有針對性的政策,推進改革的落地實施;有利於針對兩類公司實現充分放權和授權,引導兩類公司自主運營,減少管理層級和行政干預,提升效率,避免叠床架屋。

  直接授權模式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直接授權模式對企業授權比較充分,但也增加了內部人控制的風險,需要建立起有效運行的現代企業治理機制,以確保實現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與市場化運營的有機結合;其次,被授權單位需要具備一定的規模和相應的資產、資本、資金運作能力,以確保能夠對授權範圍內的大規模、情況複雜的改革資產進行有效的運作;最後,需要建立新的國資監管框架,進行合法授權、監管,確保授權充分到位、監管有效並激發引導兩類公司發揮功能作用。

  分類推行兩類公司授權經營改革的政策建議

  我國國有企業規模大、數量多、布局領域廣,各層級、各地方的政府部門在能力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各地區市場經濟發展水平也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現階段授權經營改革需要採取因地制宜的方式。當前實行以間接授權為主、直接授權為輔的試點方式是客觀選擇,但同時也要加快直接授權試點的步伐。

  第一,深化間接授權模式改革,實現充分放權授權。

  建議進一步深化間接授權模式改革,充分落實兩類公司作為在管理國有資本方面的職權。在國有資產重組整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投融資、薪酬人事等方面加強對兩類公司的授權;根據兩類公司在推進資產重組、資產盤活、人員安置、資產配置、資本運作、產業孵化運作中的實際需要協調爭取相應的專項政策;以兩類公司為平台,加快推進體系內國有企業分類改革、非主業非優勢資產剝離整合等。

  第二,選擇具備條件的中央兩類公司探索直接授權模式。

  中央兩類公司普遍規模較大,一些企業公司治理和運營管控體系完善,運作能力強,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方面具有良好的政治和物質基礎。建議選擇中央兩類公司中條件較好的企業開展試點,如淨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元,建立起規範董事會,具有大規模複雜改革資產接收、有效盤活、運營管理、重組整合、資本運作、產業孵化能力等。通過直接授權,擴大兩類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範圍,構建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大平台;形成大範圍接收、整合、配置資產和資本運作的能力,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培育孵化關係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產業;打造產融結合平台,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在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破解產融相互獨立、相互割裂的桎梏;建立市場化經營機制,構建國家主權財富運營管理平台。

  索國有資本基金化管理的授權經營方式。

  探索以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作為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並將運營管理職能交由兩類公司的國有資本基金化管理模式。實現國有資本出資人,從國有企業的直接管理者轉向基於出資關係的監管者;從關注企業個體發展轉向注重國有資本整體功能、布局結構、保值增值;重點管好資本布局、資本運作、資本收益、資本安全等內容;對兩類公司“管理人”充分授權、不干預具體運作,並對運行結果實施監管考核。兩類公司作為“管理人”,按照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的整體目標和要求,開展國有資本的具體運營,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促進國有企業經營要素的有效配置,提升企業競爭力,多維度、多層面提升國有資本價值,實現運營目標。

  第四,對兩類公司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

  根據兩類公司的使命職責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一是對在落實國家戰略和促進國資國企改革、中央企業改革中發揮作用的考核;二是對在資產接收整合運營過程中有效維護人員穩定、運營穩定,並通過運營提升和業務孵化增加勞動就業作用的考核;三是對實現國有資產價值提升或有效減少國有資產損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考核;四是對優化配置提升資產效益或協同配置提升關聯資產綜合效益的考核;五是對引導國有資本向關係國民經濟、國家安全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的考核。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馬淑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研究”課題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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