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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違約處置有了“統一標準”
http://www.CRNTT.com   2020-08-01 09:52:09


 
  近年來,本息展期、債券置換等手段更加常見。天風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孫彬彬介紹,隨著債券違約主體的增多,違約過程更加複雜。發行人在債券即將到期時往往採取本息展期、回售轉售、債券置換、償付部分本息等非常規還款方式來避免實質性違約。2019年採取本息展期的債券金額大幅增長至182.5億元,2020年初以來本息展期規模達到86.9億,此外今年發生的三筆債券置換同樣引起市場關注。

  “逃廢債”、打擦邊球等處置方式嚴重打擊投資者信心,影響了債券市場的發展。而《紀要》進一步完善了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孫彬彬表示,在現有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紀要》對一些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受托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債券違約案件、破產案件和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管轄權的問題,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問題等。尤其是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是司法層面首次出台比較明確的認定和計算方法。《紀要》還明確提出要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將發行人應承擔的責任和投資者應該承擔的風險明確。同時,針對受托管理人、發行增信機構、債券承銷機構等,也明確提出相應的追責範圍和措施。

  孫彬彬認為,《紀要》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明確。如針對部分國有企業因害怕承擔責任,可能會選擇在發行人違約前將其體內的優質資產轉移,形成“逃廢債”的行為。而民企的實際控制人,也可能存在“掏空”發行人資產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如何更好地獲得保全和訴訟的權利,仍然需要完善和加強。

  李曙光表示,債券市場法律體系仍然需要完善。“《紀要》能解決暫時的、比較著急的也比較突出的一些問題,但不能解決基礎性的、長遠的法律問題。”李曙光說,從長遠角度看,還是要完善債券市場的法律體系,建議起草一部統一的債券法。此外,《紀要》出台後,一些相關部門要制定執行細則,把執法做得更好,讓執法、司法聯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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