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明的事實,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責令蕪湖市委向安徽省委作出書面檢查,責令蕪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令蕪湖市住建局、蕪湖市水務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分別給予蕪湖市某副市長、蕪湖市政協農業農村委員會主任(時任蕪湖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蕪湖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民防局)黨組書記、局長(時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政務警告處分,蕪湖市政協某副主席(時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蕪湖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科長(時任蕪湖市環保局經開區環保分局局長)政務記過處分。另對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書記、廳長(時任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蕪湖市南陵縣委副書記、縣長(時任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局長)批評教育,對蕪湖市鏡湖區區委書記(時任鏡湖區委副書記、區長),蕪湖市體育局黨組書記、局長(時任蕪湖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蕪湖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予以誡勉。
五、巢湖市高速雲水灣項目整改不力。2017年7月,中央環保督察發現,位於巢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高速雲水灣項目違反《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要求對該違建項目予以查處並整改。2017年8月,巢湖市發文要求高速雲水灣項目停止建設,但安徽省高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仍以項目經過審批、面臨巨大交房壓力和賠償等理由擅自同意其下屬的巢湖開發公司復工,持續違建。巢湖市對於高速雲水灣項目擅自復工行為未予以制止,反而默許縱容,截至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進駐時,高速雲水灣項目14棟別墅已基本建成。
根據查明的事實,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責令巢湖市委向合肥市委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風景區管委會分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向省國資委黨委作出書面檢查;分別給予合肥濱湖科學城管委會辦公室主任(時任巢湖市委副書記、市長)、高速地產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政務警告處分,巢湖市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和高速蜀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時任巢湖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政務記過處分。另對巢湖市委書記批評教育,責令安徽省政協經濟委員會某副主任(時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作出書面檢查,對巢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主任予以誡勉談話。
六、安徽省揚子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建項目整改不力。2017年至2018年,原省林業廳黨組未嚴格落實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整改意見,導致揚子鰐保護區違建項目整改不力。在“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中,原省林業廳對揚子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匯報保護區雙坑片區2011年省林業調查規劃院勘界圖與國家2009年總體規劃功能區劃圖不一致,以及雙坑片區疑似被涇縣經濟開發區侵占等問題,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清、整改,也未向上級機關匯報反映;保護區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中,對雙坑片區有關點位多次出具“不在保護區內”的錯誤核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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