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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房貸利率轉換進入倒計時!
http://www.CRNTT.com   2020-07-26 12:11:47


 

  “我的貸款發放日期是9月23日,如果可以選擇重定價日,我希望選擇貸款發放日,這樣今年就能享受到利率下調的優惠,可銀行只給我一個選項。”楊先生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自己也做了一些功課,據他了解,如果重定價日設為1月1日,就要參考上一年12月20日的LPR報價,而銀行每年年底的資金會比較緊張,利率可能會上調,他認為這樣會吃虧。

  多給客戶提供一個選擇難嗎?

  事實上,根據央行此前規定,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定價基準轉換條款時,可重新約定重定價周期和重定價日,其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重新約定的重定價周期最短為一年。

  中新經緯客戶端分別致電工行、農行、建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客服人員均表示有兩個選擇,可選擇每年1月1日,或者選擇按照貸款放款日對應的每年對月對日。

  此前郵儲銀行、興業銀行、成都農商行等銀行均因手機APP只有1月1日一個選項而遭客戶投訴,不過上述銀行均作出改進。郵儲銀行客戶薛先生7月23日致電貸款經理,對方表示,7月起已在手機APP上增加了“貸款發放日對應日”的選項。成都農商行客服人員表示,本月底手機端可以看到兩個選項。

  為何仍有不少銀行僅給客戶提供一種選擇?“其實主要是出於方便的考慮,沒有LPR之前房貸利率通常也是約定如果上年度貸款基準利率有變動,從次年1月1日開始調整,一般都是這個習慣。”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中新經緯客戶端分析道。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同樣表示,一般來說,從利率計算的便利和統計的便利等角度看,以1月1日計算相對便捷。從過去的重定價日來看,其實也是按照1月1日進行的,這樣方便全年包括貸款餘額、還貸情況等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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