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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編的中國特色
http://www.CRNTT.com   2020-07-13 11:11:07


 
  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古典的合同法理論認為,“契約即公正”,也就是說,合同自由可以自然導向合同正義,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地進行交換,這種關係對於雙方都是公正的,也有利於創造財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合同自由並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社會正義,由於信息不對稱、競爭不充分、集體合作規模大等原因,市場不能夠完全自發、有效地配置資源,有時無法通過自發的合同交易實現社會財富的最有效流通,尤其是不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愛。

  因此,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強化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關愛,彰顯了這一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的要求。必須說明的是,合同編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為了體現實質正義和實質平等,但不是說放棄了形式正義和形式平等,而是說在弱勢群體保護上,合同編既要維護形式公平,也要實現實質公平,對弱勢群體之外的主體,仍要以形式平等為原則。

  突出對民生的保護。合同編在保留《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典型合同的前提下,新增了四種典型合同,其中專門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這主要是考慮到物業服務對老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性,與廣大業主的權益密切相關。在該章中,合同編明確規定了業主單方解除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服務人的相互交接等問題。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合同編在租賃合同一章中進一步完善了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第725條)、優先購買權規則(第726條)、承租人優先承租權規則(第734條)、承租人死亡後共同居住人的繼續承租權規則(第732條)等,這都有助於加強對承租人的保護,有利於實現租售並舉的住房制度改革。

  貫徹了民商合一的原則。我國歷來採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這在合同編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合同編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將許多商事法律規範納入其中,如融資租賃、保理、倉儲、建設工程、行紀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其他一些典型合同也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商事合同規則。合同編通則中的規則也同樣採取了民商合一的原則。此外,為了改善營商環境,合同編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性質的規則,並協調了合同性擔保權利與擔保物權之間的關係。例如,合同編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確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條),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各類擔保的受償順位問題。

  彰顯了綠色原則。21世紀是一個面臨嚴重生態危機的時代,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不斷受到嚴峻挑戰。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合同編直面這一問題,充分貫徹了綠色原則。例如,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就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和破壞生態。再如,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此外,在買賣合同中,合同編還明確規定,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619條),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第625條)。

  增加了電子商務的規則。近些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無論是交易數量還是總規模,我國都居於全球首位。為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需要,合同編中增加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規則,如針對電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無紙化、數據化等特點,民法典第469條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編在合同訂立部分還增加了通過互聯網方式訂約的特別規則,民法典第49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對合同的成立時間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民法典第512條還就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作出了特別規定。這些規定都回應了互聯網時代交易的需求。

  合同編的中國特色使得合同編更加符合國情,更能回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需求、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也更能把握中國的時代脈搏。因此,合同編更能為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更能使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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