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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這個村主任受賄為何涉嫌兩項罪名?
http://www.CRNTT.com   2020-07-10 08:47:12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察網站消息,“許時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六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對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富陽區東梓關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許時新一案公開宣判。

  該案所涉罪名較多,其中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有涉嫌受賄、涉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2個,公安機關管轄的有涉嫌串通投標、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4個,是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杭州市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一起典型案例。

  富陽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徐斌介紹,許時新於2015年3月,利用擔任東梓關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協助場口鎮人民政府進行新農村建設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人許某某在東梓關村新農村建設工程上謀取利益,以借為名向許某某索要款項65萬元,涉嫌受賄犯罪;2015年初至2016年6月間,許時新利用擔任東梓關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包人在東梓關村杭派民居等村級工程的工程取得、政策處理、資金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凌某某、何某某等人所送款項41萬餘元,以借為名向葉某某索要30萬元,共計71萬餘元,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村委會主任的受賄行為,為何既涉嫌受賄,又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在實務中如何區分?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具體到許時新案中,如果其受政府委托從事公務,且謀取利益所涉工程款由財政資金撥付時,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罪;反之,如僅僅是從事村民自治範圍的經營、管理活動,謀取利益所涉工程款來源於村民自籌資金時,則只能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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