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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0-07-01 08:58:57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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