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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制度建設始終是香港行穩致遠的關鍵
http://www.CRNTT.com   2020-06-29 08:08:08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香港回歸已有23年,“一國兩制”制度實驗已屆中期,是一個理性評估、反思與調整的合理時間窗口。香港國安法當然是這一評估調整的重大法治措施,也是23年來“一國兩制”正反經驗衝突塑造的產物。

  中國網發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文章表示,“一國兩制”具有制度上的實驗性、跨越性、創造性和動態平衡性等諸多特征,是全新的制度事物,在具體立法與制度建設上的張力和要求高度凸顯,考驗中央政治智慧和香港自治能力。優良制度建設始終是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香港基本法是一個最佳的起點和基礎,而回歸以來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的立法與制度建設則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不斷完備化不可或缺的一個主導性進程。

  “一國兩制”是中國解決港澳台和平統一與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憲制創新,從最初的政策構想到落實為具體的法律制度,經歷了複雜的國際談判、政治博弈、立法審議與治理實踐。在法律層面,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第一個具體法律結晶,與中國憲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為1997年香港回歸提供了不同於港英殖民時代的“新憲制秩序”。回歸以來,在中央立法、釋法與決定以及香港本地的立法會民主立法與法院的判例法等多重機制下,香港特區法律體系不斷充實完備,“一國兩制”的制度化進程不斷發展,不僅有效維護了香港的法治權威和繁榮穩定,而且有力促進了國家的現代化與國際化發展。

  文章分析,香港特區法律體系具有“一國兩制”框架下的獨特性,其立法與制度建設也因此不同於其他的法域。

  其一,香港的憲制地位來自於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創造性建構,其作為單獨關稅區與單獨法域的高度自治地位受到“一國兩制”框架的獨特塑造,因此既不同於中國內地的普通行政區域,也不同於獨立政治實體的有關國際地位和法域地位,在自治程度是法定的、有限制的、受到中央立法具體塑造的。

  其二,香港基本法是塑造香港本地法律體系的主要法律,但不是最高法律,而是對中國憲法及中央立法權威保持開放的一部框架性法律,人大立法、釋法、決定等均可對香港法律體系加以合法正當的規範擴充,基本法附件三是國家法律的一種增殖機制,以確保香港法治與法律發展符合“一國兩制”初衷及中國憲法的框架原理。

  其三,在立法與制度建設上,中央具有“一國兩制”的基礎立法者和最終守護人的憲制角色,香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享有在高度自治權範圍內立法及發展判例法的合法權力,中央對香港所有的自治立法與判例發展具有憲制監督權。

  其四,回歸以來的香港立法與制度建設存在偏重“兩制”、疏離“一國”的憲制偏差,在本地管治中對於回應民生與社會正義議題亦有所缺失,造成香港社會衝突與矛盾有所加劇,對“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實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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