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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內惡訴違背習慣國際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6-28 11:04:23


 

  一、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

  現代國際法創始人格勞秀斯在1604年撰寫的《捕獲法》中指出:“毋庸置疑,國家權力為至高無上的主權者權力,因為國家乃自給自足之集合體。欲使所有與某項爭端無關的國家達成由他們對爭端方的特定案件展開調查的某一協定,也是不可能的。”這是國際法上“國家的司法豁免權”之最初表述。主權國家之間或之上無管轄,這在國際法上是不可撼動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的前身)在1927年“荷花號案”中強調:“國際法對於國家設置的首要和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沒有相反的允許規則時,一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國領土上行使其權力。在這一意義上,管轄當然是屬地的;一國不可在其領土以外行使該管轄權,除非依據國際慣例或公約的允許規則。”美國國際法學會前會長、《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第三版)首席報告人亨金教授在《國際法:政治與價值》中也表示:“國家豁免於審判和實施管轄仍是習慣國際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各國對此表示支持;它們得到了好處,卻不受約束,因為各國一般都不尋求在其國內法院起訴另一國。”“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項由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習慣國際法得到2004年締結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的確認。鑒於該公約尚未正式生效,2012年國際法院“國家的司法豁免權案”明確:當事國之間有關“任何豁免權只有源於習慣國際法,而非條約”。

  可見,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這是現代國際法問世以來作為調整主權國家間關係的一項重要的習慣國際法,至今仍是國際社會堅如磐石的基礎。美國國內惡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被告,這是國際法所絕對不容許的。中國在本國領土上為識別新冠病毒和抗擊疫情採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均為習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在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範疇。任何他國無權說三道四,任何他國法院對此無任何管轄權。

  二、一國立法無權凌駕於“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習慣國際法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第三部分規定在商業交易、雇傭合同、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知識產權、參加公司或其他集體機構、國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仲裁協定的效果等八個方面的司法管轄豁免之例外。但是,迄今只有22個國家批准加入,故該公約未生效。中國已簽署,但尚未加入該公約。美國還沒有簽署,更談不上加入該公約。換言之,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項已經生效實施的全球普遍性國際公約規定“國家的司法豁免權”的任何例外。這清楚表明國際社會對於“國家的司法豁免權”例外及其認定條件,遠未達到普遍接受的地步。因此,依據現行的習慣國際法,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依然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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