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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加強監管提高直播帶貨違法成本
http://www.CRNTT.com   2020-06-19 10:37:01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英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人們盲目跟風和攀比的消費心理和貪圖便宜的低價心理推動了直播帶貨的火爆,但行業內部缺乏監管、行業門檻低,導致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通過網絡流入市場,大肆售賣。

  6月5日,國家網信辦等8部門表示,將啟動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其中包括對網絡直播帶貨管理規則的探索實施。

  多方主體須擔責任 涉嫌違反多部法律

  當直播帶貨涉及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責任該如何認定?鄭寧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具體情形,如果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主播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

  鄭寧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鄭寧說。

  在韓英偉看來,除了主播之外,還有多方涉事主體需要承擔責任。

  韓英偉說:“網絡直播平台或許面臨行政處罰。電子商務法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台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生產者、經營者也有相應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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