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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草案相關話題熱度不減
http://www.CRNTT.com   2020-06-08 17:01:00


 

  華東政法大學龍文懋教授也認為,將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對象修改為物質性的“載有節目的信號”,突破了著作權客體保護的底線思維,打亂了物權法和著作權法之間的客體保護界限。“信號具有稍縱即逝的基本特征,無法複制、錄制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

  龍文懋說,“廣播組織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過分擴張了廣播組織的權利範圍。實踐中,廣播組織可能存在創作者、製作者和傳播者三種角色,前兩種角色的保護依靠的是作品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來加以保護。而廣播組織者權僅僅保護的是廣播組織作為傳播者時的權利,而這種權利僅僅應當包括“首播權”,即對於首次廣播的轉播權。

  中山大學教授李揚指出,將“載有節目的信號”納入保護範圍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理論認知,擴充廣播組織信息網絡傳播權也與行業實踐不符。李揚強調,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類和物權不同,屬於法定權利,是人為創造的排他性權利。“我們對著作權法的修改必須謹慎,因為立法的偏差將直接對市場主體的行為自由產生極大影響。”

  草案新增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也受到多名專家的關注。根據草案,著作權法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而該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載有節目的信號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提出,“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應當反映新興技術發展的要求,促進文化產業的轉換運營,避免粗線條立法技術。上述規定中有很多問題仍值得思考。例如,對於第1項“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規定,就需要進一步研究是否應當删除“基於欣賞的目的”。“因為當前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免費欣賞作品變得十分便捷,這在相當大程度上可能會影響著作權人作品的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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