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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子公司現業績盈虧疑雲
http://www.CRNTT.com   2020-06-01 12:16:26


 

  一審法院審理指出,在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上海通鴻並沒有接到海螺水泥的要求,為凌雲通鴻籌、融資質押股權或向海螺水泥提供反擔保,這可以證明凌雲通鴻在此期間的生產經營中,沒有籌、融資行為。另外,在凌雲通鴻股東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凌雲通鴻迄今為止並不能夠舉證股東會有對股東方拆借資金的股東會決議。

  此外,凌雲通鴻向上海通鴻發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利潤表及資產負債表、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在此期間的年度利潤表及資產負債表一致,該年度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年度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並沒有顯示有向海螺水泥借款的記載。

  第四,海螺水泥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年報也沒有關於向非全資子公司凌雲通鴻出借款的記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並不存在大額借款的事實。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特別對凌雲通鴻違背商業誠信,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做法進行了譴責。

  一審判決書指出,在凌雲通鴻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報表以及海螺水泥的年度財務報表均沒有體現和記載雙方有大額借款記錄的情況下,上海通鴻已經向法院起訴,法院正在審理當中,但凌雲通鴻卻於2019年5月29日向海螺水泥支付1.3億元的匯款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也違反了《公司法》第五條規定的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損害了小股東上海通鴻的利益。

  案件後續:海螺水泥起訴凌雲通鴻

  而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到底凌雲通鴻有無可分配的利潤”,一審法院裁定認定,凌雲通鴻有可分配的利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凌雲稅務機關調取的報告,凌雲通鴻向凌雲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時報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資產負債表,證明凌雲通鴻存在未分配利潤1.0682億元。其次,海螺水泥披露的2012年至2018年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年末,凌雲通鴻少數股東權益餘額為3323萬元,進一步證明截至2018年年末凌雲通鴻對上海通鴻存在著未分配利潤的事實。

  一審法院最終裁定,凌雲通鴻向上海通鴻按照20%的比例分配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利潤1922.74萬元。不過,凌雲通鴻已於2019年9月向廣西高院提出上訴。而此後,海螺水泥於2019年12月將凌雲通鴻以“合同糾紛”為由告上法庭。目前,該案已在安徽蕪湖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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