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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財產代管如何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20-05-31 11:40:44


 

  雖然民法總則確定了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但由於缺乏外部監督,仍然可能導致監護人在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時,事實上僅憑監護人單方意願便可作出處分行為,可能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彼此不信任對方,內心都強烈希望由第三方對未成年人肖甲、肖乙的財產進行監管,在沒有第三方代管機構可以代管的情形下,承辦法官從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創新引入金融機構對被監護人財產進行監管。承辦法官多次主持雙方協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賠償款存入某金融機構,並將最早支取日期約定為肖甲、肖乙成年日,並同意由金融機構對提前支取進行限制;已出借的賠償款按期償還並存入肖甲、肖乙的銀行賬戶。

  至此,這起未成年人財產代管糾紛案得到妥善處理,雙方當事人均對本案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承辦法官認為,不受監督的責任不會成為真正的責任。為最大限度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在進行相關立法時,建議考慮增加有監護資格的其他監護人、被監護人的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民政部門對監護人履行職責進行監督的相關規定,以回應未成年人監護監督的現實需要,讓法律確立的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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