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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四部門推出金融措施支持粵港澳大灣區
http://www.CRNTT.com   2020-05-15 11:12:50


 
  (二十)支持規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吸引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為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二十二)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內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逐步拓寬發行主體範圍、境內發行工具類型和幣種等。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二十三)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範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二十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托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台。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允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格審查的境外投資者(境外機構及個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利用港澳平台為綠色項目融資及認證,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項目。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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