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寬投資創業落戶條件
投資創業落戶繳納稅款或社保年限由“3年”下調至“申請落戶時按規定繳納稅款或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戶口登記在寧波市區的退休人員,在市內城鎮範圍內無合法穩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並繳納社保的,可申請落商業用房或辦公用房所在地社區集體戶,取消繳納社保要求。
四、舟山戶籍同城待遇
根據“甬舟一體化”工作要求,給予舟山戶籍人員遷移戶口同城待遇,舟山市區戶籍等同於寧波市區戶籍,舟山縣市戶籍等同於寧波縣市戶籍。
五、放寬社保繳納條件
社保繳納年限累計的範疇由“在本市繳納”放寬至“在浙江省內繳納”,即在省內其他地市繳納的社保可納入本市累計繳納年限。
落戶條件中有規定需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申請落戶當月社會保險參保狀態應當為“正常繳費”。
本通知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並解釋。征集部門:寧波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4-01 截止日期: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