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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鵬:用法治提升生態文明制度效能
http://www.CRNTT.com   2020-04-27 11:39:26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電/據北京日報報道,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治建設進入快車道。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執法司法制度,這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深刻地認識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規律,因應這些規律去推動相應的法治建設。需要認識到,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高知識密度的活動,大量專業技術機構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等在市場准入、監督檢查、責任認定等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從法律層面深刻認識這些專業技術機構的功能,科學界定它們的法律地位並系統規範其行為,對於提升生態文明制度的效能至關重要。

  一方面,我們需要更加深刻地理解專業技術機構在現代社會環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並以此為基礎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專業技術機構雖然大多是受項目單位委托提供技術服務,但是這種服務與一般市場活動在性質上有差異,它在本質上是協助項目單位合法合規地開展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這種服務的需求不是市場自發產生的,而是法律法規創造的。正是因為法律法規對相關經營活動提出了一系列專業性較強的要求,不少單位自身確保合法合規經營的專業經驗與技術能力不足,才產生了對專業技術機構的市場需求。也正因如此,專業技術機構首先需要對法律、對公共利益負責,需要承擔起公共利益“看門人”的職責,客觀地進行技術判斷,向執法司法部門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相關單位的情況。以此為標準就可以發現,現實中專業技術機構的核心問題在於過度追求服務費用,對自身“看門人”的職責履行不到位。

  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認識到,確保法律全面、準確地實施亦是政府的核心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性強的特點下,政府可以依法引入社會化的專業機構參與,並以這些專業機構的判斷為基礎開展執法司法活動。但是,政府仍然需要對這些專業機構的活動承擔起相應的監督責任。特別是,政府有義務創造制度環境,確保這些機構能夠以合法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開展相應的活動,從而保障法律目標的實現。由此,政府需要通過健全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引導行業自律、推動社會共治等方式,確保專業機構切實承擔起環境保護“看門人”的職責。因此,考慮到專業技術機構在環境保護法律執行中的重要意義,加大規範力度,確保其客觀公正、勤勉盡職地工作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其一,加大對專業技術機構的行政執法力度。傳統上,環保領域的專業技術機構往往是政府的下屬機構,近年來通過改制或者引入社會力量,逐步形成了市場化經營的格局。但是,監管部門還停留於傳統的內部管理思維,適應市場環境的依法監管意識不足,這也是當下一些亂象發生的重要原因。由此,有必要對這些專業機構加大檢查執法頻次,對違規行為加大制裁力度。這一方面不乏可以參照的事例。例如,在證券交易領域同樣承擔“看門人”職責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由於證券監管部門對其加大了執法力度,其對客戶的審計也日益嚴謹,對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已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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