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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關係你我他 這些行為請不要犯 
http://www.CRNTT.com   2020-04-26 15:07:40


 

  確診者拒絕隔離可直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亦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而對於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二章,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罰後果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則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同屬刑法分則第六章,刑罰後果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入境人員被醫療機構確診,或者是經醫療機構出具正式檢驗報告認定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後,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進入商場、寫字樓等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確診者可直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者在造成新冠肺炎傳播的情形下同樣構成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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