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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公房但未過戶是否構成貪污
http://www.CRNTT.com   2020-04-22 11:50:49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黎某某為中共黨員,國有企業A市造船廠原廠長。1990年,為開展相關業務,A市造船廠設立深圳辦事處。1996年,為爭取某航運公司香港子公司負責人甲某的幫助,A市造船廠聘請甲某的哥哥乙某為深圳辦事處會計,並出資40.5萬元在深圳購買一套商品房給乙某居住。黎某某指示深圳辦事處分多次以列支辦公費用的名義在A市造船廠賬上報支了購房費用。房產證上所列產權所有人為A市造船廠,但該套房產並未計入A市造船廠固定資產科目。2002年,深圳辦事處被撤銷,辦事處負責人王某某將該套房產從乙某處收回,將房產證及房屋鑰匙交給了黎某某。黎某某將房產證和房屋鑰匙放在家中,並對該套房產情況隱匿不報。2004年,B船舶公司擬收購A市造船廠,A市造船廠隨後進行清產核資,黎某某沒有將該套房產向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登記上報。A市造船廠被收購後並未在工商部門注銷,黎某某到B船舶公司任職,仍保管A市造船廠公章。從2002年至2019年7月,在長達17年的時間裡黎某某沒有實際使用該套房產,也沒有對外出租。2019年9月,黎某某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發現上述房產問題綫索,黎某某隨後主動交代了從2002年至案發,長期隱匿並實際控制上述房產的事實,並承認因群衆多次舉報,多年來他一直沒敢辦理過戶手續,想等到風平浪靜或者退休之後再作處理。

  分歧意見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對於黎某某上述行為是否涉嫌貪污罪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房產所有權的移轉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該套房產沒有過戶,且黎某某沒有實際居住或處置,不應認定黎某某涉嫌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黎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長期隱匿並實際控制公有房產,其行為涉嫌貪污罪,至於房產是否過戶,不影響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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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貪污未過戶房產的認定,首先要明晰一個概念,即房產是否過戶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解決這個問題之後,認定貪污未過戶房產的要點有:第一,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看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房產。現就本案分析如下。

  一、貪污房屋等不動產不以過戶為必要條件

  刑法通說認為,刑法意義上不動產的轉移不以是否辦理過戶登記為成立條件。該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亦得到支持。“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同理,行為人侵占房產等財物是否構成貪污罪,也不能拘泥於是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而要從實質上把握,看行為人是否實質性支配、占有房產。

  二、黎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房產的故意

  行為人實際控制房產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於認定構成貪污罪確有一定難度。此時,必須借助其他主客觀證據,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口供,再結合其客觀行為比如虛假平賬、對涉案房產不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等,排除合理借用或者暫時使用的可能性。具體到本案,黎某某供稱有過戶房產的想法,但害怕罪行暴露,才一直沒辦理。黎某某的供述可以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該套房產的故意。另外,黎某某將該套房產隱匿並實際控制長達17年之久,也能從側面印證其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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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黎某某實際控制該套房產

  2002年深圳辦事處撤銷後,黎某某就私人保管該套房產的房產證和鑰匙,沒有把該套房產納入固定資產,也沒有告知廠裡其他班子成員。在2004年該廠清產核資過程中,黎某某仍然將該套房產隱匿不報。這些事實證明,雖然該套房產登記在A市造船廠名下,但已經脫離了A市造船廠的控制。另一方面,黎某某保管該套房產的鑰匙和房產證,同時保管A市造船廠公章,可以隨時使用該套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售賣。根據這些情節,可以認定黎某某已經實際控制、占有了該套房產。

  四、本案犯罪形態及貪污數額的認定

  綜上所述,黎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有房產的故意,客觀上長期隱匿並實際控制公有房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本案在辦理過程中還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黎某某的行為是貪污既遂還是未遂?第二,該套房產購買價格是40.5萬元,案發時市場價格約800萬元,貪污數額如何認定?

  1. 本案中黎某某的行為屬貪污既遂。《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既遂與未遂的標准。本案中,黎某某長期隱匿並實際控制公有房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屬犯罪既遂,尚未過戶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

  2. 本案貪污數額應以2002年深圳辦事處撤銷時該套房產市場價格予以認定。因為黎某某於2002年將該套房產非法占為己有,其主觀上對於該套房產當時的市場價格是有所認知的,如果以案發時2019年市場價格800萬元予以認定,顯然超出黎某某產生貪污犯意時的認知,這樣認定不符合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因此,本案中黎某某的貪污數額應以2002年黎某某隱匿並實際控制該套房產、產生貪污犯意時該套房產市場價格予以認定,並請價格評估機構鑒定。至於增值部分屬於黎某某貪污房產既遂後市場自然升值,不應計入貪污數額,對於增值部分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本案中該套房產尚未處置,應依法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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