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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變行賄 專案組解讀昆明行賄案件
http://www.CRNTT.com   2020-04-22 11:51:32


 
  本案中,晉寧區紀委監委是在辦理其他問題綫索中發現崔劍存在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嫌疑的,并研判崔劍存在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嫌疑,但此時并不掌握行賄的有關證據。綜合調查取證情況,我們將宋汝華作為重點工作對象,鑒於宋汝華案情況複雜,且宋汝華具有長時間從事公安工作并擔任領導職務的經歷,我們遂將案件的突破口選定涉嫌共同受賄的崔劍。因此,我們以崔劍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調查。

  崔劍到案後,交代了其在宋汝華關照下多次獲得苗木補助款,并按照宋汝華要求,送給錢某約11萬元等情況。此後,崔劍進一步如實交代了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有關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崔劍在行賄方面具有自首情節。

  2、本案是如何開展取證工作的?怎樣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劉月濤:崔劍到案後供述,在承接晉寧區林業工程項目期間,其所經營的苗圃在宋汝華關照下,多次獲得市級的苗木補助款,在獲取補助款後向宋汝華、錢某行賄45萬元。2010年5月22日,宋汝華以購房錢款不够為由請崔劍支付房款,考慮到其所經營的苗圃需要宋汝華的支持,崔劍便通過刷卡方式為宋汝華支付房款61.468萬元。直到2017年7月,宋汝華才將購房款歸還。2011年初,宋汝華介紹其參與鎖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設項目,為項目提供樹苗,未進行過項目其他建設。

  對於崔劍供述,宋汝華承認幫助崔劍獲取過市級苗木補助款,并通過錢某與錢某共同收取崔劍錢款30萬元;辯稱購房款系其向崔劍借款,且已於2017年7月將該款還給崔劍;承認介紹崔劍參與鎖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設項目,但否認崔劍領取99萬元與其有關。

  關於苗木補助款,錢某陳述,其按照宋汝華安排,多次為崔劍苗圃爭取市級苗木補助款提供幫助,後收到崔劍返款30萬元。2014年,其幫助崔劍苗圃申報苗木補助款後,崔劍又返其5萬元,其未告知宋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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