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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啟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http://www.CRNTT.com   2020-04-18 11:03:13


  中評社北京4月18日電/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證監會17日消息,為了規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簡稱“投資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業務類型和內涵,將《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整合為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並具體劃分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等類別;二是分類作出准入安排,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應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註冊,並依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具體准入要求和申請審批程序;三是加強合規內控要求,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健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四是建立以機構為主體提供服務的業務組織方式,全面提升服務質量;五是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範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六是健全退出機制,強化事後監管等。

  起草原則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實現“進出有序”。在大幅提高准入門檻的基礎上,重啟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機構的准入,鼓勵支持治理規範、適應監管、資本實力強的機構合法持牌經營,優化行業競爭格局;同時,補足制度供給,切實強化監管和處罰,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通過行政處罰或者業務許可有效期續展等形式,對不符合資質要求或者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堅決出清,促進行業新陳代謝、自我淨化。二是保持“雙向平衡”。將機構的內部控制要求和外部行為規範相結合,重點補足內控要求,要求公司健全法人治理,參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標準,全面強化投資咨詢機構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同時整合更新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規則,對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禁止。三是實現“結構優化”。豐富和完善業務類型,明確投資建議服務可涵蓋證券、基金、衍生品等各類標的,形成證券投資顧問、基金投資顧問、發布研究報告三種類型為主體的業務結構,更好滿足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四是確保“風險匹配”。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投資咨詢機構根據風險程度確定受眾群體,確保業務的風險特征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引導投資咨詢機構主要面向資管產品、專業機構等機構投資者提供股票等高風險資產的投資建議,對普通投資者則主要提供公募基金等相對低風險資產的投資建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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