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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法制亟須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0-03-19 09:08:59


  中評社北京3月19日電/2020年1月簽署的中美經貿第一階段協議(簡稱《經貿協議》)第四章金融服務章節第4.4條,對銀行卡清算業務作出專門規定,標誌著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對外開放進入新的階段,也意味著該行業的競爭將更趨激烈。

  銀行卡清算市場對外開放進入新階段

  經濟參考報發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張怡文章介紹,成立於2002年的中國銀聯是中國最早的銀行卡清算機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也是中國處理跨行清算業務的唯一機構和平台。在2012年“電子支付服務案”中,WTO專家組裁定中國應對其他WTO成員開放電子支付服務市場。與國內有關規定對“支付”作相對狹義的界定並同“清算”業務相區隔不同,該案專家組認定的“電子支付服務”範圍廣泛,包含甚至是偏重於跨機構清算業務。

  2015年4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對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准入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根據該決定,銀行卡清算業務是指“通過制定銀行卡清算標準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授權發行和受理本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的銀行卡,並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其品牌銀行卡的機構間交易處理服務,協助完成資金結算的活動”。關於外資准入,《決定》明確規定,境外機構為境內主體提供銀行卡清算服務的,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這意味著中國在法規層面已經允許外資進入境內銀行卡清算市場。根據《決定》要求,2016年6月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現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

  儘管由於種種原因,此後一段時間內人民銀行並未頒發任何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但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卻因為網聯的成立而事實上形成了競爭局面。在整治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2016年4月人民銀行等十四部門聯合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逐步取締非銀行支付機構(簡稱“支付機構”)與銀行直接連接處理業務的模式,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必須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亦即所謂“斷直連”。該方案還提出建設網絡支付清算平台,將支付機構與銀行多頭連接開展的業務全部遷移至平台處理。

  2017年8月初,上述方案所推動的網聯清算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應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台處理。網聯的成立和運行事實上使得中國銀行卡支付清算市場形成了“銀聯管線下,網聯管線上”的分治局面。

  與此同時,銀行卡清算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也在悄然提速。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促進外商投資穩定增長,有序開放銀行卡清算等市場。2018年11月,人民銀行宣布審查通過連通公司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籌備申請;後者是美國運通與杭州連連集團共同設立的合資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申請籌備銀行卡清算機構和運營美國運通品牌。這標誌著中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對外開放的帷幕正式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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