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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怎樣正確處理“編造虛假信息”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0-02-04 07:35:35


 
  其次,編造虛假信息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

  這個問題似乎根本不應該成為問題,因為編造虛假信息主觀故意非常明顯。如果主觀上沒有故意,那麼就不會編造虛假信息。但社會關係的複雜性就在於,一些人之所以編造虛假信息,可能是出於炫耀,讓他人意識到自己知道內幕消息,也可能是自以為是,認為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行為人基於錯誤判斷發布有關信息,主觀故意並不明顯。如果只看到擾亂公共秩序的結果,而沒有考慮到發布有關信息的主觀願望,處理有關案件就會出現不應有的偏差。

  曾多次強調,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案件的時候應當把朋友圈發布的有關信息和其他信息適當區分。朋友圈發布有關信息可能是基於基本的信任關係而發布的信息,因此不應作為定罪量刑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已經意識到問題的複雜性,因此,對編造信息誹謗他人行為採取的是一種定量分析方法。如果行為人編造信息誹謗他人,那麼,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能認定“情節嚴重”。可是,編造信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方面,卻沒有定量標準,這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意識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誹謗他人情節嚴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涉及個人的要求相對較嚴,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標準相對較寬。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不宜根據朋友圈人數多寡來認定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總而言之,在互聯網朋友圈發布有關虛假信息,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而只是朋友之間的善意提醒,沒有主觀上的惡意,不應當認定犯罪。

  第三,對編造虛假信息案件如何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

  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屬於刑法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此類行為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如果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涉及政府或者國家,政府可以在第一時間召開新聞發布會澄清事實真相。如果涉及國家的形象或者國家的利益,政府完全可以代表國家發布有關信息,以便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鼓勵國家動用公權力對行為人採取強制措施。因為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會導致謠言進一步擴散。限制人身自由不可能從根本上切斷謠言傳播的渠道,只會增加人們對政府的不信任感。

  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是,政府在第一時間發布有關信息澄清事實真相,並且要求違法行為人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必要的時候要求行為人在指定刊物或者信息平台發布有關澄清事實真相的信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謠言擴散,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正常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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