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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分權體制改革對城鄉收入差別變化的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0-01-02 08:25:16


  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自1978年實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財稅制度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體制改革,從最初的高度集權制,到後來的省區分權制,再過渡到分稅制,以及目前的改進型分稅制。從改革的實際效果看,我國的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面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部分解釋中國經濟過去30多年的高速增長。

  我國的財稅體制改革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可能是在相當程度上加劇了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

  伴隨財政體制改革的進行,地區之間財政分權程度不斷變動並且存在顯著差異。財政分權改革勢必對地方政府行為產生不同的激勵和扭曲,將通過影響政府支出規模、財政支出結構和資源配置效率影響地方經濟增長,並通過地方政府城市傾向的經濟政策進一步影響城鄉收入差別。

  具體而言,首先,財政體制將通過政府支出規模影響城鄉收入差別。在沒有硬性的財政事權約束的情況下,財政分權程度越大,地方政府能夠支配的經濟資源和財政支出越多。因為地方政府以GDP高增長為導向,其投資和支出必然帶有明顯的城市傾向,結果勢必導致城鄉收入差別擴大。其次,財政體制改革將通過影響財政支出結構影響收入差別。

  比如,財政分權會使得地方政府的教育、衛生支出不足,用於支持農村和農業支出的比重平均從1990年的9%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6%,不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導致城鄉收入差別擴大。再次,財政體制改革將通過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影響城鄉收入差別。財政分權程度越大,越有利於抵擋政府發揮在轄區資源配置上的控制優勢,將財政資源從低生產率的農業經濟部門轉移到高生產率的城市經濟部門。儘管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經濟效率,但卻導致農村生產率和農民收入增長落後於城市生產率和城市居民收入。

  陳宗勝教授及團隊研究人員以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和2002年實行的所得稅分享改革為時間節點,分東部、中部、西部三個地區考察財政分權改革對城鄉收入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財政分權程度上升會顯著擴大城鄉收入差別:全國的財政分權程度每上升0.103,城鄉收入差別會擴大0.724。分不同時期看,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財政分權程度對城鄉收入差別的影響顯著上升,其影響在分稅制改革時期略大於分稅制調整時期:全國財政分權程度每上升一個標準差,在財政包幹時期,城鄉收入差別會擴大0.127;在分稅制改革時期,城鄉收入差別會擴大0.298;在分稅制調整時期,城鄉收入差別會擴大0.257。

  分不同地區來看,東部、中部、西部三個地區之間財政分權程度對城鄉收入差別的影響存在顯著差異。財政分權程度每上升一個標準差,在東部地區,城鄉收入差別會擴大0.197至0.383;在中部地區,會變動-0.013至0.181;在西部地區,會擴大0.238至0.460。從財政分權引起城鄉收入差別的絕對量變動來看,西部最大,東部其次,中部最小,並且東部、西部大於全國,中部小於全國;從財政分權引起城鄉收入差別的標準差變動來看,東部最大,西部其次,中部最小,東部、西部同樣大於全國,中部小於全國。這可能是因為不同地區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支規模、財政收支效率上存在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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