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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中美言論自由權不同定義之解析
http://www.CRNTT.com   2019-12-17 00:29:01


 
  中國成立共和國(中華民國 1911 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後,在憲法中都有言論自由權的定義。譬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國歷史上言論自由曾經遭到踐踏,秦朝(BC221 項BC207)秦始皇統一了中國,但是做了“焚書坑儒,獨尊法家“,破壞言論自由的惡行。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明清時期也有大興文字獄,直到近代中國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也對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作了政治的迫害。這種迫害在皇權統治時代當然是為了鞏固皇帝的統治地位,為穩定階級統治的秩序,不惜實行愚民政策,閉塞人民的思想,尤其是有學識的人的思想。於是壓制言論自由,便成了統治政策。這種皇權恐懼民憤的積壓,在文革時就瘋狂爆發了。所幸,中國對人民發狂的文化革命已經作了歷史性的分析和解讀,定位為歷史上的錯誤。

  中國變成了共和國後,人民當家,在國際競爭中,愚民就是自找滅亡,人民的教育是建國之本。中國政府充分了解並全力提創教育。在當今網絡交通高度發達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權得到天然環境的幫助,與幾千年前的‘百家齊放’來比,今天網絡上的言論,在傳遞上有火箭的速度,在目標上可同時達到天羅地網無處不及的地步,在內容上更是得多媒體之功情文並茂,引証豐富。言論表意是人的天性,壓抑控制固然不對,但是人性絕非完全善良,毫無惡性或惡心。上述推廣教育和提高網絡開發和應用政策有助於言論自由,但也有助長人性惡性危害到善良人群。在這個嚴重的問題上,中美的立場和對策有很大不同的地方, 因而引起誤解, 美國指控中國控制言論自由,而中國指控美國讓言論自由氾濫,不良文物資訊影響道德水準,敗壞風氣,增加犯罪事件,誤導幼童及青少年也容許商業以不良資訊謀利。這不同的思維當然延伸到兩國對媒體的態度和法律上制衡的不同。

  輿論話語力或影響力的定義是沒有爭議的。當一種說法和意見被廣為傳播,就可能被廣為接受,這就能產生所謂話語權和影響力。這個“廣”字,在古時候,只有靠手抄的或印的文書,其廣及程度非常有限。也極易被限制。在今日科技進步,多媒體印刷,傳播,都能量化,再加上網絡普及,電子信箱,通訊,資訊的成本大降的情形下,‘言論廣及’在方法上已多元化, 至於要達到廣為傳播和接受,只需要有經費和人力來製造內容和持續傳播來達到其影響力。美國是個完全法治的國家,言論自由和媒體管理全依法辦事。但法律常不能未雨綢繆預料科技進步,社會變遷,道德標準的變化,等發生犯罪事件,只能判罪而亡羊補牢常生遺憾。而中國社會傳統,法理並重,中華文化把倫理道德放在很高地位,尤其在輿論影響力上,倫理道德是站在較高的制高點。因此,中國對言論自由權和輿論影響力就會注重防範犯罪,作未雨綢繆的管理。不錯,任何管理都會多少限制言論自由或輿論影響,但是如果出發點和目的是防範犯罪,維護倫理道德,預防撕裂社會秩序,那所犧牲的言論自由權和話語力是值得的。我們來用幾個實例來加以闡明。

  首先提個美國的城市殺人案,兇犯察出他的動機受不良網站啟動,殺人冊劃,方法學自網站,以至武器來源也是網購。這兇手最後伏法了,但是網絡上以言論自由保護的‘供犯’完全無罪。那被殺的幾個人都是活該了。再提現在台灣2020大選的一則大新聞,據報道民進黨有顧用‘網軍’在網路上摸黑選舉對手,購買網站帳號,持續報道不實‘八掛新聞’之事。並動用所顧網軍作‘推文’,就是加油加醬,黑上加黑,以訛傳訛,結果使無辜後選人要花精力極力解說,這幫網軍完全在言論自由權保護下,賺錢快活。相似地,動用‘網軍’到競選者網站‘倒垃圾’和到民調機構‘去灌水’,造成錯誤訊息和不實民調,選民不奇怪蔡英文政績不張,論文不實,總統府走私外國香菸,而民調不掉反升?這些弊病使得犯罪已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要處罰已於事無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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