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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的“回家路”
http://www.CRNTT.com   2019-12-14 17:22:06


圖為“回歸之路——新中國成立70周年流失文物回歸成果展”展出的青銅組器及觀展現場。(圖源:人民網)
  中評社北京12月14日電/據人民日報報道,近幾年,我國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進入了全方位發展、多層次提高的嶄新階段,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合作不斷擴展深化,流失文物返還的“中國實踐”備受矚目。

  國際合作正成為文物回歸的重要途徑

  1994年6月,河北省曲陽縣的王處直墓遭盜掘,被盜文物幾經轉賣,流失海外。2000年2月,我國學者在美國偶然發現某拍賣行即將拍賣疑似王處直墓被盜浮雕武士石刻的重要線索。經河北省文物局研究確認,相關拍品確系王處直墓甬道處兩塊浮雕之一,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文物追索工作。

  2000年3月,國家文物局照會美國駐華使館,要求美方中止拍賣並返還流失文物,美國政府表示願意積極合作。不久,美國紐約州南區地方法院做出要求相關機構中止拍賣的決定,並下達民事沒收令,授權海關部門將文物扣押沒收。2001年3月,在經歷一年的審判後,法院做出返還文物的最終裁決。2001年5月26日,這塊精美的浮雕武士石刻回歸中國。這是我國首次成功叫停國際流失文物商業拍賣。

  目前,國際合作正成為文物回歸的重要途徑。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制定了1954年《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以下簡稱“1954年公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文化財產的非法進出口及其所有權轉讓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採取一切措施,禁止武裝衝突情況下對被占領土的文物實施盜竊、搶劫和破壞,建立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制度和規範的文物管理體制,防止文物的被盜、非法進出口和非法交易,並返還從另一締約國盜竊或非法出口的文物。

  現有的國際公約並不能解決一切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這些公約是20世紀後半葉陸續制定的,對公約生效前已發生的戰爭劫掠、盜竊、搶劫和非法出口文物行為,不能依據公約進行追溯。同時,公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非締約國則不受制約。因此,國際社會提倡各國通過談判磋商或其他可能的方式解決文物返還糾紛,尤其是無法納入公約解決機制的文物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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