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從業准入的問題上。若是在醫療機構開展小兒推拿業務,必須嚴格遵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點無需贅言。而在非醫療機構開展小兒推拿業務的則應當從嚴把握監管標準。
既然是非醫療性質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監管重點放在推拿服務項目範圍和廣告宣傳內容上,對於違規從業和宣傳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擅自從事醫療服務並產生嚴重後果的則可能涉嫌非法行醫,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監管並非沒有依據,空白地帶也僅存在非醫療機構內。作為小兒的監護人,父母不能盲目相信一些非醫療機構的誇大宣傳,還應及時選擇正規醫療機構送診就醫。而開設有小兒推拿服務的非醫療機構則應嚴格在保健推拿範圍內開展非治療性的推拿服務,並規範廣告宣傳內容。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