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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進一步激勵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9-12-02 08:42:41


  中評社北京12月2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作為最高位階的政策性文件,《意見》開篇指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的最大激勵。這體現中國政策決策者對知識產權在當前時代重要性的全新認識。

  中國網發表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研究員劉維文章表示,結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的《2019全球創新指數報告》,在中國創新指數和創新能力顯著提升的背景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保護中國創新成果、進一步激勵中國創新活動以及打造更優越的營商環境都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分析,《意見》一共23條,涉及到知識產權相關的實體和程序制度及體制和機制建設的諸多意見,一些意見在中央及地方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中常有提及,比如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統一審判標準;一些意見則高度總結了近年來知識產權實踐中長期關注的焦點問題,比如完善新業態新領域保護制度,涉及藥品專利、電商平台、體育賽事轉播、傳統知識的保護等問題;一些意見則首次被提出,如第21條指出建立通報約談制度,將知識產權保護績效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意見》還提出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健全司法保護、行政執法、仲裁、調解、公證存證之間的銜接機制。

  期待這些意見科學地予以落實,下面分別以司法審判實踐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的例子作為參考。

  《意見》第3條指出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重複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威懾力很強,但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比如究竟什麼行為才可構成“失信行為”,是否僅僅包括“重複侵權、故意侵權”?填平損害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難道高額的損害賠償金不足以填平損害嗎?何以使當事人再接受“聯合懲戒”?如何界定“聯合懲戒措施”?當事人是否享有知情權、異議權、修復權和訴權?這些權利如何得到保障?究竟應當由全國人大立法還是中央、地方各地政府部門制定指引性規則即可?

  關於《意見》第1條 “懲罰性賠償制度”。儘管中國立法者在2013年就通過修訂《商標法》的契機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六年以來各地法院適用這一制度的案件並不多。究竟是在理念和理論上本來就應當克制適用,還是在技術層面存在障礙,是程序上的障礙還是實體上的障礙,是作為基礎數據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或許可費的合理倍數”存在計算難度,還是作為構成要件的“惡意和情節嚴重”存在認定難度。

  因此,如今仿照《商標法》第63條第1款在版權、專利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成本應該不高,但是如何更科學地總結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推進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能更為重要,也更符合《意見》提出的“有效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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