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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需完善教育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0-13 11:49:36


 
  專門教育措施具有保護屬性。針對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世界許多其他國家都出台了與刑罰處罰有本質區別的多種教育矯治措施。這類教育矯治措施關注的是行為人,而不是危害行為,目的不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進行處罰制裁,而是為了矯治行為人存在的心理行為偏常,促使其回歸社會,避免再犯。我國建立專門學校,目的同樣也是如此。

  同時,專門教育措施也具有強制屬性。當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家庭監護和一般的學校教育卻難以正確引導、規範時,就需要國家介入予以干預。因此,域外的教育矯治措施往往具有強制性。例如,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均存在類似措施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相關部門可以決定將未成年人送入特定學校或者機構進行矯治,並予以強制執行。

  在我國,存在大量留守、流動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缺位或不當的問題比較突出,這也是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通過專門學校的專門教育解決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及時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就顯得尤為必要。

  入校程序合理化 實現專門教育“精准投放”

  經調研,專門學校目前普遍存在“該進入專門學校的進不來、有些不該進入的卻進來了”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專門教育的發展。所謂“該進入專門學校的進不來”,是指有些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家庭監護有存在嚴重問題的未成年人,確有必要進入專門學校,但父母拒不同意將孩子送專門學校。所謂“不該進入的卻進來了”,是指父母有責任心,但不知道如何管教孩子,主動把孩子送入專門學校,其實這部分孩子的問題,有些通過家庭教育輔導提升監護能力就可以解決,沒有必要送專門學校。

  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規定專門學校“申請—審批”的入校程序,即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後,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才能完成入校。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教育行政部門不具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執法權,不能強制學生轉學,實踐中,入校程序演變為“三自願”原則,即監護人、學生和所在學校均同意,才能送專門學校。而一旦監護人不同意(實踐中監護人多數都不同意),有些確有必要送專門學校教育矯治的未成年人就無法進入專門學校,非常不利於及時的干預引導,導致其最後發展為嚴重犯罪。

  因此,要最大程度的實現專門教育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預,只有修訂法律,明確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入校程序。首先,專門教育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送專門學校應由具有相應執法權或者司法權的機關來決定,不宜再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其次,為了防止入校決定的隨意性,應當設計一套公正的決定程序,在保障學生及其監護人的知情權的基礎上,確保相關司法機關具有送專門學校的最終決定權;第三,決定應由由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直接作出,簡化送校流程,保障送專門學校決定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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