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7日電/上周五,特首林鄭月娥召開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緊急法》)所賦予的權力,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規例的頒布隨即惹來反對派的反對,部分激進示威者則藉此四處搗亂,在鬧市里燒打砸搶,均屬意料中事。
當中,立場一直傾向反對派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日前便在網上社交平台表示,他會戴上口罩走上街頭,並宣稱《禁蒙面法》所規管的是《公安條例》所指的“公眾地方”,根據法庭詮釋,“公眾地方”不包括私人屋苑、商場、學校等。所以若在“非公眾地方”蒙面,便不會觸犯《禁蒙面法》,警員亦無權要求市民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份,云云。
不諱言的說,張達明實在是“隨口噏當秘笈”。其實,《禁蒙面法》只是限制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已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市民在一般情況下外出,不論是否在公眾地方蒙面,本來便不觸犯規例。張達明何須煞有介事,宣稱市民在一般情況下外出蒙面不違法?
有人或許會說,規例第5條授權警員可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除去蒙面物品,不遵從者即屬犯罪。可是,張達明談及“公眾地方”的定義,卻是有問題的。根據《公安條例》第2條的釋義,公眾地方(public place)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用法律學者身份誤導市民
在這定義之下,不是一般公眾人士均可隨便出入,須獲授權或批准才可內進的地方,如:有閘門或門衛把守的私人屋苑部分、私人會所或學校,該範圍才不屬“公眾地方”。假如有人在商場內舉行公眾聚集,而商場因為營業需要或其他原因,准許一般公眾人士入內,正在舉行公眾聚集的商場範圍,仍可視作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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