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對居民履行分類責任作出強制性規定,也是本次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
由於現行條例對居民個人參與垃圾分類以倡導為主,導致參與率較低,尚未形成主動參與的生活習慣,居民垃圾分類還處在“觀念上認同,行動上滯後”的階段。為促進居民垃圾分類,擬將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由倡導性修改為義務性條款。
本次修訂還擬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對違法投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極少數拒不改正的,在條例中規定相應罰則;是否需要加強信用懲戒。擬將違法投放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情況納入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對此,部分群眾也建議應盡快從“倡導分類”過渡到“義務分類”,認為對居民分類義務作出強制性規定很有必要;有群眾建議明確由城管執法部門進行處罰,建立專門的執法隊伍,採取安裝攝像頭等方式加強監管,解決居民“理念上認同,行動上滯後”問題,形成法律震懾力;部分群眾提出,對企事業單位處罰要加大力度,對個人處罰要適度,特別是對低收入人群罰款可能會引發矛盾,要注意掌握好執法尺度;大部分群眾認為應加強信用懲戒。
同時,群眾還普遍反映,應強化垃圾收運企業的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責任,尤其要杜絕“投放時分類,運輸時混裝”的行為;部分群眾建議加大監管力度、提高處罰額度,通過12345市民熱線,發現問題及時舉報,執法部門要依法處理;有群眾建議,在早晨、晚上、夏季等垃圾產生數量較多的時段,有針對性地增加垃圾收運頻次。
(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