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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敏:21世紀全球動亂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9-09-08 00:18:27


太和智庫特邀高級研究員、中國友誼促進會理事長、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
  中評社北京9月8日電(記者 徐夢溪)太和智庫特邀高級研究員、中國友誼促進會理事長、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7日出席太和文明論壇並發表演講。陳智敏表示,現有的社會制度、上層建築和正在發展變化的以大數據為基本特征的新的經濟形態,或者說經濟基礎不那麼相適應了,這可能是二十一世紀以來出現的全球性動亂的根本原因。
   
  陳智敏指出,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是數字經濟和信息社會的核心資源,被喻為二十一世紀的石油和鑽石礦。數據權屬問題關係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網絡安全、個人隱私安全和國際社會安全,關係到正在興起的數字經濟能否健康、安全、可持續地發展,甚至關係到即將到來的智能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人類社會的前途命運。

  談到數據權屬問題的有關思考,陳智敏指出,人類社會在網絡空間活動產生的數據就是網絡數據,人在網絡數據中的生命周期中發揮著最基礎的作用,這是思考數據權屬問題的一個邏輯起點和歷史起點。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的理論強調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權利,天賦人權這個理論我認為對我們思考數據權屬也有啟發作用。

  因此,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的數據是與生俱來的,在這個基礎上可以說,大數據時代權屬主體載明。公民對數據的主體權利應該包括:

  一是公民的數據權。這是大數據時代公民最根本、最基礎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安全和隱私安全的基礎,也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這應該是屬於憲法意義上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是公民數據的人格權。中國憲法第38條可視為數據人格權的法律基礎,其中包含數據的知情同意權、采集和數據處理前需要告知數據的主體並征得同意,數據的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其數據的權利,數據的被遺忘權,因為數字技術已經造成了人類喪失了遺忘的能力,永遠不會忘記。所以針對這一個現象,被遺忘權應運而生,也就是我們說的數據的删除權。公民數據不被侮辱、不被誹謗和誣告陷害的權利。

  三是公民的數據財產權,包括數據的采集權、可攜權、使用權、交易權、挖掘權、收益權等等,數據是大數據時代的一種新的資源、新的資產,像土地資本一樣能夠產生增值效用,這就為數據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並確定數據財產權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礎。在數據權屬關係上,經濟明確、公民的數據主體地位,明確公民數據的相關權利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還需要國家來代表公民管理、控制相關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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