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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法制保障基礎與實踐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9-09-01 00:20:27


 
  與“港人港稅”相對比,“台人台稅”的落實也應早日提上日程。雖然31條惠台措施中有諸多對台胞、台企的優惠措施,但高昂的稅收依然會讓許多台灣同胞望而卻步。在“港人港稅”獲得推廣之際,若能結合31條惠台措施的優惠政策,開展試點工作,逐步發展與完善“台人台稅”,簽訂兩岸間稅收協定,為台灣地區來陸的高端人才、緊缺人才、創業人才提供稅負差額補貼,減輕稅收壓力,則將會極大提高台胞在大陸地區就業發展的信心,對於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三)推進“兩岸共同市場”的頂層設計和實施進程

  “兩岸共同市場”理念是由曾任台灣行政院院長、國民黨副主席、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的蕭萬長先生在2000年底最先提出。2005年5月,原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原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舉行了兩黨56年來的首次會談,雙方就促進兩岸關係改善和發展經貿交往等重大問題深入地交換了意見,雙方同意“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⑮

  所謂“共同市場”,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經濟體通過達成某種協議所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其特點是成員間實現自由貿易,取消關稅和數量限制,建立統一的對非成員的關稅,並允許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在成員間完全自由流動。⑯目前已有的共同市場包括歐洲經濟共同體、南方共同市場、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中美洲共同市場、東南非共同市場、海灣共同市場等等,現實中最廣為人知的共同市場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R.舒曼提出歐洲煤鋼共同體計畫,主張在一個“超國家”機構的領導下,把西歐各國的煤鋼生產聯合起來。“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歷了煤鋼共同體建立、煤鋼共同市場的推廣應用、經濟與貨幣聯盟的建立、歐洲聯盟的成立、歐盟進一步擴大和深化等幾個階段的融合發展形成歐洲共同市場,在歐洲共同市場下實施的主要政策包括關稅同盟和共同外貿政策、共同的農業政策、政治合作制度、內部統一大市場等。

  應該指出的是,“兩岸共同市場”的構想參考了傳統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但與“歐洲經濟共同體”有著實質區別:“歐洲經濟共同體”是由不同主權國家參與的,而“兩岸共同市場”是由一個國家中的兩個或幾個獨立關稅區共同參與的。因此,“兩岸共同市場”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對傳統區域經濟一體化理論的創新。在現實中,大陸與台灣在經濟上的互補性和依存性,也為兩岸共同市場的建立提供了現實物質基礎。大陸勞動力成本較低,人才資源豐富,市場容量居世界前列;台灣在某些行業技術儲備佔據優勢,雙方的經濟垂直分工或協作性明顯,產業間和產業內具有很強互補性。目前,兩岸經貿交往頻繁,2018年台灣對大陸及香港的出口總額約占其總出口總額的41%。台灣是大陸第七大交易夥伴和第六大進口來源地,兩岸的經貿關係可謂唇齒相依。⑰

  “兩岸共同市場”也符合國家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包括海西區在內的十八個城市群建設規劃),發改委進而出台了《關於培育發展現代化都市圈的指導意見》,打破城市之間壁壘最核心的內容之一就是市場一體化。放開放寬落戶限制,加快推動的是人力資源市場的一體化,《指導意見》還強調了技術市場、金融服務和市場准入的一體化。這些加快建設統一開放市場做法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營造規則統一開放、標準互認、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環境。與此配套,則是交通、網絡、物流等方面基礎設施一體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共建共享,生態環境共保共治等等。

  據此,本人認為“兩岸共同市場”的內涵可以表述為:以“一個中國”、“九二共識”為基礎,在WTO規範框架下,將台灣視為一個獨立關稅區,綜合兩岸四地的優勢,建立一個大中華市場,以實現生產資源的流動。在這個前提下“兩岸共同市場”的核心應為“一個市場、兩岸雙贏,三步先行、四步擴展、五步到位(福建自貿區、兩岸自由貿易區、環台灣海峽經濟區、環閩粵台港澳經濟區、環海西經濟區)”,也就是在一個大中華市場的貿易圈內,利用兩岸經濟、資源以及技術等優勢互補,實現兩岸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暢通。

  具體而言,本人認為在“兩岸共同市場”中應實現以下九個方面的暢通:1、應取消兩岸進口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減少貿易障礙,最終實現商品自由流動;2、實現兩岸雙方商業、物流自由往來,區內貨物往來不受現行雙方各自貿易與關稅政策的約束;3、雙方在區內的船隻、人員按共同認可的模式自由往來;4、人民幣與新台幣在自由貿易區內均可流通;5、允許雙方企業與有關辦事機構在區內設立生產、貿易、金融等辦事機構,並為其提供服務等;6、通盤協調加快海西區區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港區建設;7、賦予海峽西岸經濟區在地方立法、政府管理、體系創新等方面進行配套改革的許可權;8、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實踐,形成推廣到全國的可複製的和平統一經驗;9.完善法規與準則,建立爭端協調機制,包括投資者權益保障、貿易糾紛調解及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產品市場准入以及反傾銷等。主要機構包括:閩台共同市場理事會,負責協調共同市場雙方經濟政策,並擁有管理共同市場的最終決定權;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共同市場的相關政策和協議;爭端解決機構,負責協調和解決共同市場成員在執行各項法律法規中發生的各種爭端。

  由此可見,“兩岸共同市場”的構建將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建設“兩岸共同市場”是推動兩岸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合作,促進社會保障和公共資源分享,支持兩岸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重要政策舉措,也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結論

  習近平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的講話中指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體現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華智慧,既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又有利於統一後台灣長治久安。”依據講話中關於“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發展和平統一的實踐”這部分的的論述,本人認為“兩制”台灣方案的探索,應當堅守的底線和內涵是(總結為12333):1個目標: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2個協商的政治基礎(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3個底線前提(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3個充分(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因此,對“一國兩制”在新時代下進行台灣方案的設計及實施研究,要有底線思維,依據《告台灣同胞書》和《憲法》,守住3個一(一個中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依法依規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這個中華民族的偉大目標豐富法理基礎和實踐經驗。

  註釋:

  ①本論文為2018平潭綜合試驗區委托項目《“一島兩標”職業資格比對課題》研究的一部分。

  ②親綠民調:2成5台灣人贊成一國兩制2019-01-2114:09,http://news.stnn.cc/hk_taiwan/2019/0121/609471.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1月30日。

  ③如李義虎、李家泉、孫亞夫、齊鵬飛、王英津等知名學者發表了多篇論文或形成專著。

  ④代表性著作有李義虎等著《“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李家泉著《“一國兩制”與台灣前途》,潘國華等著《香港模式與台灣前途》等專著。

  ⑤支持和平統一的台灣學者如前台灣“中國統一聯盟”主席紀欣女士認為,“一國兩制”是兩岸和平統一的最佳模式;台灣佛光大學政治系主任姜新立教授也認為,兩岸要和平,“一國兩制”是不錯的選擇。主要專著和論文有紀欣女士的《“一國兩制”在台灣》、潘錫堂的《當前兩岸關係若干重大問題的探討》等文章。

  ⑥如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前所長陳方正教授認為,“一國兩制”標志著中國政治思維的轉變,它的意義其實遠遠超過它所解決的現實政治問題。

  ⑦《告台灣同胞書》(全文),2019年1月2日,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1_02_485383.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3月2日。

  ⑧法源法律網中有關地方涉台法規規章數量達到322條,通過分析數據,我們可以發現地方省份對台立法從1981年9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關於戶口和糧食供應領域的規章開始到2015年2月12日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臨時審計業務的一項規章止,經過了三十多年的時間。但是不同於中央涉台立法司法解釋,地方涉台法規規章數量上不及中央涉台立法多;其次地方涉台立法在時間上并沒有一直保持連貫性,通過表格不難看出,1981年廣東省立法之後一直沒有地方省份進行立法,直到1986年北京市才出台關於生活補助的規章;最後地方涉台法規規章雖然也是大體上呈逐年遞增趨勢,但是仔細分析每年的立法數量,我們可以發現它并沒有像中央一樣每年立法數量多達20幾部,即使是近兩年大陸與台灣聯繫密切的情況下,地方省份對台立法數量仍然在10部立法左右。因而從表格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地方對台法規規章在立法時間上總體呈上升趨勢,但是總體的立法數量以及每年的立法數量均少於中央涉台法規司法解釋。專家解讀《山東省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2018年12月4日,http://k.sina.com.cn/article_1709286740_65e1a55402000dy6t.html,最後訪問日期:2019年2月15日。

  ⑨徐亞旻:《2018年2月28日國台辦新聞發布會實錄》,參見http://www.huaxia.com/xw/gtbxwfbh/2018/03/5689012.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1月29日。

  ⑩譬如對於台胞納稅問題還需解決,台灣對於大陸判決的承認度依然不高,兩岸海上貨物運輸與交易仍待發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與《實施細則》的規定依然過於籠統,大陸還未完整而系統地製作一套專門對台法律規範等等。

  ⑪《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適用於1998年7月1日以後所取得;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於1998年4月1日以後開始的年度課稅中所取得。《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適用於內地與澳門2004年1月1日以後開始所取得。參見段浩:《海峽兩岸雙重徵稅的法學分析》,載《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第22頁。

  ⑫同上,第23頁。

  ⑬帥誠:《內地個稅高出香港三倍,港人望“港人港稅”早普及》,參見http://www.takungpao.com/finance/236131/2018/0818/204665.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3月2日。

  ⑭朱麗娜:《林鄭月娥:港人港稅適用高端緊缺人才,鼓勵大灣區就業》,參見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01/doc-ihrfqzkc0388979.shtml,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3月2日。

  ⑮https://baike.baidu.com/item/兩岸共同市場/875071?fr=a,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2月26日。

  ⑯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1%E5%90%8C%E5%B8%82%E5%9C%BA,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2月26日。

  ⑰http://www.gov.cn/shuju/2019-01/07/content_53556,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3月5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8月號,總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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