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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中性”原則的確立是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 |
中評社北京4月9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相關配套規則和設計的法律法規修改已經緊鑼密鼓地展開,以確保《外商投資法》自明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得以有效實施。
經濟參考報發表經濟學家、聯合國貿發會議聯合國貿發組織經濟事務官員梁國勇文章認為,應當抓住《外商投資法》配套規則落地的契機,全面完善中國的外資政策體系,引入競爭中性原則,優化市場經濟的整體制度環境,釋放經濟深層次活力。
文章分析,3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删除了由外國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和技術進口合同限制性條款等方面的規定。這些調整與《外商投資法》在技術轉讓方面加強投資保護的原則相一致。
4月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行政許可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具體修改包括在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中增加“非歧視”原則,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大幅提高侵權賠償數額等內容。《外商投資法》特別強調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強調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顯然,此次《商標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此原則是一致的。實際上,去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也體現了同樣的修法思路。
文章指出,《外商投資法》通過後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修改現有法律和法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第一、圍繞《外商投資法》配套,全面完善中國的外資政策體系。現有外資管理規定涉及內容眾多,是一個龐雜的體系。當前,商務部正在積極推進《外商投資法》配套法規的制定工作,並對現有的外資管理規定進行全面清理。無疑,這是完善外資政策體系的一個重要契機。
第二、調整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改進現有國際經貿法律法規體系。外商投資法將原來的外資三法合而為一,成為規範中國吸引外資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一部基本法律。國際投資之外,此法的通過和實施也可能影響到涉及國際貿易、金融、技術轉讓、數據流動等內容的一系列規則,從而促進中國國際經貿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第三、以《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的實施為契機,引入競爭中性原則,優化市場經濟的整體制度環境。在外資領域引入競爭中性原則是很重要的,這有利於在企業運營階段真正貫徹國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原則,避免對外資企業的歧視,實現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文章表示,“競爭中性”這個概念在當下中國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競爭中性”原則的確立是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很明顯,“競爭中性”的內涵和影響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和中國這一新興經濟體是有差別的。從具體實踐看,競爭中性原則在我國的貫徹實施涉及國有企業改革、外資政策、反壟斷政策、產業政策、科技政策、中小企業政策等很多方面。引入競爭中性原則一方面可以促進公平競爭,提高經濟績效,另一面有利於增強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對中國經濟和政策環境的信心,這兩方面的重要性都不可低估。
在包括外資政策在內的眾多領域實施競爭中性原則,有利於優化市場制度環境,釋放經濟深層活力。“競爭中性”的真正實現,意味著最終取消針對企業所有制的分類管理。短期內在中國建立這樣的政策架構殊為不易,但從長期來看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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