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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競爭中性原則”深化國企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9-04-02 08:30:08


 
  第二,競爭中性原則的引入將有助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就不僅需要在商業活動中逐漸從國有企業中剝離由於國有性質所形成的額外競爭優勢,也需要剝離由於國有性質所造成的額外競爭劣勢。例如特定行業的准入門檻、政策性行業壟斷、投融資的傾斜、債務的減免優惠等、補貼優惠等額外競爭優勢;以及國有資產難以流轉、承擔政策性社會負擔、行政干預、治理機制待完善等額外競爭劣勢。因此,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將有助於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推行競爭中性原則有利於推動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深入融合,激發國有企業的市場活力。

  第三,競爭中性原則有助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競爭中性原則要求各類所有制的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和處置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競爭中性原則既有利於激發國有企業活力,也有利於激發民營企業活力,進而有利於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四,競爭中性原則有助於國有企業平等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當前,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正在推動將競爭中性原則引入多邊國際經貿規則,甚至推動弱化“競爭中性原則”制定某些“歧視”國有企業的規則。因此,在國內市場落實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構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國內市場環境,將有利於在國際經貿談判中利用競爭中性原則來主張構建公平開放的國際經貿秩序,反對“所有制歧視”。同時,先行在國內借助競爭中性原則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提前做好萬全準備以應對未來可能到來的挑戰,也有利於國有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升全球競爭力。

  借助競爭中性原則加快推進國企改革的新思路

  文章提出,這些年,中央和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革,以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和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為中心,相應出台了許多政策和措施來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也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是,由於這些年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比較好,發展比較快,也讓一些相關部門和地方對國有企業改革的緊迫感不強烈。在當前背景下,借助競爭中性原則,從平等競爭的視角出發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無疑會加快推進和有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

  借助競爭中性原則可以從四個方面加快推進和有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第一,引入競爭中性效果評價體系,從平等競爭角度來評價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突破口。判斷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效的核心標準就是是否能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改善企業治理機制,增強企業內部約束和激勵,推動資本要素市場化以及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使得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有機混合,依據相關法規、依據市場規律以及依據出資人意願確定股權結構,形成混合所有制企業。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企業自然就會淡化所有制色彩,理所當然應該與其他類型企業一道在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開展自主經營活動。因此,可以考慮基於競爭中性效果評價標準(如消費者利益、市場競爭性、可持續發展、社會福利與公平、行業關係、就業的健康程度和安全性、行業進入門檻與公平性、經濟增長與地區發展以及資源有效配置),結合中國的現實情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競爭中性效果評價標準作為輔助標準,從平等競爭角度來評價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效果。

  第二,通過推動國有企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化來加快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如何認定是否存在額外的競爭優勢或競爭劣勢,不僅需要清晰明了和系統規範的評價體系,更需要全面準確及時的相關信息來進行識別和認定,避免由於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判斷偏差。因此,競爭中性原則要求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透明化,並且把國有企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化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評價國有企業改革成效的一個重要指標。具體來說,國有企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化要求制定相關法規和制度,來保證沒有上市的國有企業應該像上市公司那樣披露相關信息。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客觀性,從外部來看,應該由政府相關部門或者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來從事信息披露的認定工作,而不應該由企業自身或者直接的出資人自己來認定。從內部來看,應該按相關法律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建立信息披露機制。

  第三,通過引入競爭中性原則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競爭中性原則既要求削弱來自所有制額外產生的競爭優勢,如行業進入門檻導致的壟斷、貸款信用的傾斜、政府關係等,也要求削弱來自所有制帶來的競爭劣勢,如外部干預、要素市場剛性、過度的公共負擔等。消除額外的競爭優勢讓國有企業在市場上開展公平競爭,這就需要國有企業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同樣,消除額外的競爭劣勢也讓國有企業卸掉包袱輕裝上陣,在市場上開展公平競爭,有利於國有企業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借助競爭中性原則可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

  第四,在商業類國有企業劃分中引入競爭中性狀況的認定標準。《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將國有企業分為商業類和公益類。明確商業類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按照市場化要求實行商業化運作。商業類國有企業需要作為獨立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競爭中性原則的引入就要求商業類國有企業以及所在行業,在市場准入、稅收金融、債務和補貼、法規和監管等方面平等對待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因此,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競爭中性狀況的認定標準(如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中性、補貼中性、准入中性等),來衡量商業類國有企業的競爭中性狀況(認定可以劃分為三個水平,如弱、中、強)。這樣,就可以針對不同競爭中性狀況對相應國有企業制定符合競爭中性原則的定制化解決方案。

  借助競爭中性原則推進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仍然需要貫徹“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的科學方法。需要依據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在系統分析評估競爭中性原則應用可能帶來的正面效果和負面效應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確保國有企業的改革能“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培育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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