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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的核心 是優化投資者友好型法治環境
http://www.CRNTT.com   2019-03-17 09:32:53


 
  優化投資者友好型法治環境需要協同共治

  文章指出,優化投資者友好型法治環境是關係千家萬戶的民生工程、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多贏共享的誠信工程、促進和諧的社會工程,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要按照協同共治的理念,深度整合立法、執法、司法、行業自律及社會監督等社會資源,全面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立法體系、監管體系、司法體系、企業自治體系、行業自律體系、社會監督體系與第三方學術獨立評價體系。
 
  就投資者友好型的立法體系而言,建議加快《證券法》修改步伐,完善公眾投資者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具體而言,為有效制裁失信者、賠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阻遏失信行為、警示資本市場各方、教育全社會、慰籍公眾心理的七大功能,應在《證券法》中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實現投資者低成本維權的夢想,建議引進公益訴訟制度,允許法定公益機構可在公眾投資者利益嚴重受侵的證券民事案件中直接擔當公益訴訟原告。此外,鑒於中小投資者所處的信息落差地位,為降低維權成本,建議《證券法》對公眾投資者針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全面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係推定制度,由作為被告的違法行為人自證清白。

  就投資者友好型的行政監管體系而言,建議創新資本市場監管體制,實現協同監管、信用監管、精准監管、靶向監管、法治監管、透明監管、民本監管。按照“放權、賦權與維權”的理念,充實監管權限,強化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消除監管盲區與監管套利現象,鑄造監管合力,弘揚股權文化,提升監管公信力。監管者既要尊重與鼓勵資本市場自治創新,也要努力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制止和打擊損害投資者權益的不法行為。監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場,而是激活與康復市場,構建多贏共享的現代資本市場生態文明。

  就投資者友好型的司法體系而言,法院要對各類證券民事案件開門立案、實現對投資者權益的平等保護、全面保護與精准保護。建議在證券糾紛領域繼續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廢除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中的行政處罰前置程序,鼓勵適格股東以自己名義、為維護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利益而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如短線交易賠償等)。要確保每份裁判文書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市場的檢驗、社會的檢驗、歷史的檢驗乃至國際社會的檢驗,真正取得法律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市場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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