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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優勢互補共建大灣區
http://www.CRNTT.com   2019-03-16 10:41:02


 
  對在灣區珠三角九市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先征後補”

  南都:在大灣區工作和生活的一些港澳居民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新修改很關注,擔心會不會加重稅負,期待國家能為港澳居民到內地發展提供更優惠的稅收政策。您對此怎麼看?

  張曉明:這個問題很具體,很專業,也很重要。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稅法上的“居民個人”,“居民個人”需就其境內和境外所得繳稅。

  據了解,港澳居民的擔憂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定標準,即在內地辦理居住證、置業、舉家在內地生活等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而需就其境外所得在內地繳稅;二是“183天”的規定是否比原來法律規定的“滿一年”的標準更為嚴格,導致港澳居民被徵稅的概率增大。

  我們研究並向有關部門了解後,認為有關擔憂是不必要的。比如,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斷標準,不能僅從字面上片面理解“住所”的概念。事實上,港澳居民在內地置業、辦理居住證、家庭和經濟利益的關係如何,對認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無實質影響。只要是港澳永久居民,無內地戶籍,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再比如,關於“183天”的計算標準,表面上看,“183天”的調整較原來法律規定的“一年”嚴格,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僅平移了舊法中對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還將寬免期由五年延長到六年。也就是說,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毋須在內地繳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則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重新計算。3月1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後公布了關於“183天”的具體判定標準,明確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計一天,實質上縮小了“一年”和“183天”的差距;規定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意味著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直到2025年才有可能被徵稅。這些規定實際上放寬了所有“無住所個人”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

  此外,根據會後公布的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對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將採取“先徵稅,後補貼”的方式,由地方政府按內地與境外的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且對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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