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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搶注國外品牌商標 多款名牌相繼中槍
http://www.CRNTT.com   2019-03-02 15:25:49


 電商平台陷入兩難

  亟須多方發力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惡意搶注商標者的投訴處理,平台正陷入一個尷尬的境地。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台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中也有體現。

  這意味著平台一旦接到有證據的權利人通知,必須第一時間下架,否則將承擔連帶責任;而一旦商品下架,又會給合法商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這也是惡意搶注及投訴者能暢通無阻的背後原因。“我們一天僅投入運營的費用就是10萬元左右,下架對我們造成的損失太大了,還不如給這些人賠幾千塊錢呢。”一位淘寶店主告訴記者。

  董炳和說,商家除了配合權利人別無選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商標法對於在先使用的保護規定,只能適用於被搶注商標的在先使用人,電商平台無論作為直接侵權人還是間接侵權人,都難以援引該款作為抗辯。同時,電商法、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電商平台有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義務。在此情況下,電商平台為了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在遇到有商標註冊人來投訴時,最合理可行的做法是先採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義務。要求電商平台冒著違反法律風險來配合被搶注者,不具有商業上的合理性”。

  阿里巴巴法務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給商家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阿里已經建立起一套相應的規則和措施,對搶注商標的“知產流氓”惡意投訴行為進行監控和識別,“通過技術賦能和多元共治的途徑,解決搶注商標進行惡意投訴的治理問題”。

  黃武雙稱,電子商務法的有關規定需要完善,其苛以電商平台的責任過重。黃武雙同時認為,遏制電商領域的商標搶注行為,不僅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事情,還需各部門多方合力綜合治理,“在互聯網投訴中,‘刁民’居多,他們搶先註冊商標,甚至一人就註冊成百上千個,卻從不生產,但常常都在打官司。對此,司法若能夠證明屬惡意註冊,就應不支持侵權定性,不支持賠償,讓這種人無利可圖”。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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