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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中央零容忍“港獨”
http://www.CRNTT.com   2019-02-27 17:07:53


 
  就公函要求特首提交報告,梁美芬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條,及國家憲法第八十五條及八十九條,中央與地區一直有此安排,並非罕見,故中央要求特區政府提交報告是有法可依的。

  簡鬆年:港履行憲制責任

  身為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專業人士協會創會主席簡鬆年表示,“民族黨”從未按照社團條例進行登記註冊,其後更公然以社團名義鼓吹“港獨”,違反國家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運作,並就此向中央提交報告,正是履行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憲制責任。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表示,“民族黨”以實際行動,主張“港獨”,分裂國家,損害國家領土完整,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中央政府高度關注完全合理,特首就此重要的事情向中央匯報,法理依據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其中訂明特首對中央政府負責。特區政府提交報告的做法,就是負責任的表現。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民族黨”事件涉及國家安全,不只是香港的內部事務,中央發出公函支持特區政府禁止其運作,顯示出中央高度重視事件。

  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8),即“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要求特區政府提交報告,是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之一;特區政府根據《社團條例》作出行政決定,禁止“民族黨”運作,正是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體現,故今次做法是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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