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說,《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發給“第一等級”撫卹金的標準為“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將“冒險犯難”和“戰地殉職”並列,可知須“冒險犯難”的地域範圍和“戰地”一樣,都具有死亡的高度可能性。“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明定“冒險犯難”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從該規定來看,“冒險犯難”是因有“災難”發生,公務人員冒著具有死亡的高度風險仍前往搶救。但“病患後送醫治”並非“發生災難”,失事墜海的黑鷹救護直升機既非執行搶救任務的“災難現場”,也無從認定搭乘黑鷹救護直升機即“明知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未能核給“冒險犯難”的因公撫卹,並非指不是因公死亡,更不可能不發給撫卹金。法律預先規定撫卹金發給有金額等級不同的標準,是基於公務人員在特殊情境下執行職務,死亡的風險度和任務的困難度不同,所須具備的勇氣、技能和表彰的精神亦不同。
然而,當政治人物和輿論基於誤解所施加的壓力,便可讓主管機關棄守與曲解法律,表示民粹力量可以戰勝法治。撫卹金核給的結果雖只是個案,但相信類此案例卻絕非僅有,而其帶來的影響,則是公務人員難以公平依法任事,法治的基礎逐漸遭到斲傷與侵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