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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領域不拒絕職業打假
http://www.CRNTT.com   2019-01-29 08:09:52


  2015年6月,“職業打假人”劉某在一次展銷活動上購買了10萬多元的“問題海參”,並請公證員見證。之後,劉某將海參的銷售商、生產商及展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十”。一審法院支持了劉某的“退一”訴求,但是駁回了“賠十”的要求。被告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海參生產商和銷售商不但要“退一”,而且要“賠十”。也就是說,“職業打假人”劉某將獲賠107萬元。

  如果知道上訴會導致百萬賠償的結果,海參的生產商、銷售商恐怕會欣然接受一審判決結果的吧?畢竟,一審判決僅僅是要求生產商、銷售商退還貨款及公證費10萬多元而已。這是一次很有意思的法律博弈。海參生產商、銷售商之所以選擇上訴,恐怕是認為自己一方抓住了原告為“職業打假人”這一軟肋。2017年之後,“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逐漸成為輿論風向,並被司法實踐所檢驗。

  一審法院之所以做出支持“退一”而否定“賠十”的判決,主要原因也正是劉某的“職業打假人”身份。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賦予了消費者“退一賠十”的權利,但是劉某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經過一審法院檢索,盡在2014到2017年之間,劉某就曾在基層法院提起過數十起類似索賠訴訟。所以,他並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進行購買,消費者所享有的“賠十”權益,作為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並不享有。

  實際上,二審法院並不否認劉某的“職業打假人”身份。但是,“遏制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其實是有例外情形的,那就是食品藥品領域並不拒絕職業打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中重申了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在普通消費領域,最高法不再支持“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等牟利性打假行為,但是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便是“職業打假人”牟利性索賠,法院仍將支持。為什麼要對食品、藥品另眼相看?不是單純要對“職業打假人”網開一面,而是說食品、藥品關乎民眾生命健康,懲罰性賠償的從寬把握有助於生產者、銷售者綳緊食品藥品安全這根弦。

  可惜,本案中的海參生產商、銷售商只聽說“遏制職業打假”,以為上訴就連退貨的責任也不用負了。“學藝不精害死人”,這一上訴把自己的“損失”擴大了十倍。食品藥品安全事關公共利益,“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索賠儘管有牟利動機,但它對食品藥品安全的積極意義不容否定。

  來源:紅網  作者: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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