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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公民在華走私毒品案被發回重審
http://www.CRNTT.com   2018-12-30 16:48:20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1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人民幣(約3萬新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提出上訴。

  謝倫伯格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冬碩昨天在庭上提出,一審判決沒有排除多項重大懷疑,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并指謝倫伯格并未著手實施走私毒品,并要求法官改判驅逐出境。

  辯護人也強調,不排除許清有公安特勤人員身份,并要求這名關鍵證人出庭作證。

  謝倫伯格為自己辯護時稱,他被許清帶到輪胎店和工具店,但并未購買輪胎和工具。他也稱,未踏入藏毒倉庫,而是被許清帶到附近觀光。他在庭上至少三次用英文說:“這太荒謬(It's ridiculous)。”

  檢方則當庭提出,正在查證的綫索顯示,謝倫伯格極有可能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在走私毒品犯罪過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審法院認定其為從犯和犯罪未遂并從輕處罰明顯不當,建議發回重新審判。

  二審時長約三個半小時,法官在庭審後休庭20分鐘做出判決。

  張冬碩在庭審結束後受訪指出,中國法律規定上訴不能加刑,只有在發回重審、對新的犯罪進行重新起訴才可能加刑;他不排除謝倫伯格在重審時面對加刑的可能性,但由於檢察員在庭上并未提供相關新綫索,目前不能判斷加刑的可能性多大。

  據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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