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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建議開除廳官的民主黨派黨籍
http://www.CRNTT.com   2018-12-20 20:59:03


張國志
  中評社北京12月20日電/12月19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稱,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張國志因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此外,吉林省監委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其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張國志是今年3月監察法施行以來,首個被監察委建議開除民主黨派黨(會)籍的廳級公職人員。

  他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8月29日,張國志接受監察調查。消息一出,便引發關注。因為這名廳級官員並非中共黨員,而是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其“落馬”時也並非行政機關公務員,而是吉林工商學院(省屬公辦本科院校)副院長。

  通報稱,張國志除了涉嫌貪污、受賄犯罪,還散布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在下屬單位核銷個人醫療費,默許其妻子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社會公德的相關規定。

  公開簡歷顯示,1962年10月出生的張國志是吉林前郭人,40歲時任民建鬆原市委主委、前郭縣副縣長,此後歷任鬆原市政協副主席、副市長。50歲時,其上調省直機關,歷任省人口和計生委副主任、省體育局副局長、省體育學院副院長。去年11月,改任吉林工商學院副院長。

  經吉林省監委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國志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法所得;建議由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除張國志中國民主建國會會籍;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彭新林告訴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吉林省監察委提出這條建議的依據是《監察法》第十一條,其中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包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彭新林表示,若無正當理由,相關單位理應采納監察委員會的建議。

  那麼,開除張國志民建會籍,需要走哪些流程?

  去年底通過的《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會員違犯法律、政紀和會的紀律,應按其具體情節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的處分。

  《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會員給予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支部會員大會討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監督不留死角、存空白

  長安街知事發現,張國志是今年3月監察法施行以來,首個被監察委建議開除民主黨派黨(會)籍的廳級公職人員。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指出,在監察體制改革之前,由於黨紀只能處分中共黨員、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想要查處與張國志類似身份的人員存在一定障礙。

  監察法及時填補了空白。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6類監察對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民主黨派機關的公務員”等均涵蓋在內,從而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張國志雖然不是中共黨員,但屬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屬於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今年1月31日,黑龍江省監察委員會成立,不到10天就對黑龍江省林業廳廳長楊國亭採取留置措施。

  楊國亭並非中共黨員,從而成為全國首個被監察委拿下的非黨員廳官。

  兩個月後,他被開除公職,並移送審查起訴;今年8月,因犯受賄罪、貪污罪獲刑8年,被處罰金40萬元。

  反腐敗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監督也不留死角、存空白。將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對象範疇,有利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對公權力監督的全覆蓋,鞏固擴大反腐敗鬥爭成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來源: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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