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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台灣政策的本質與新變化
http://www.CRNTT.com   2018-12-05 00:20:32


 
  美國方面則聲明:

  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異議,美國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台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③

  美國在此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模糊了國家的主體,而“海峽兩岸中國人”的說法,即可以理解為“大陸”,也可以理解為“台灣”。這是中國與美國都不願意讓“台灣”成為兩國發展正常關係障礙的一種妥協。

  (三)美國默許建交條件建交後的背信棄義

  尼克松1972年訪華之後,美中關係開始朝著正常化的方向發展。1975年福特總統訪華後,提出所謂的“太平洋主義”,呼籲與中國建立正常的關係,並與整個亞洲開展經濟合作。在與美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上,中國政府提出三個條件:

  與台灣斷交;

  從台灣撤走剩下的美國軍事人員;

  廢除《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

  1977年1月,卡特總統上台後就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關係問題,做了一個跨部門的全面評估,其中重點即是與中國關係的正常化。根據國防部長哈樂德布朗和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的意見,此次評估主要對美國的國防與安全予以關注,其中有一點就是對台灣發展核武器的擔憂。是年8月,國務卿萬斯在北京與中國領導進行會談,表示美國準備與中國實現關係正常化,但華盛頓需要在台灣以領事館或聯絡處的形式保持官方的存在,鄧小平告訴萬斯,美國的這一立場是後退。

  1978年的5月,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布熱津斯基抵達北京與中國領導人進行會談,布熱津斯基表示美國已經做好準備要就實現中美關係正常化中的障礙與中國展開嚴肅的對話。是年12月15日,在確定海峽兩岸將採用和平手段解決分歧這一默契的基礎上,美國宣佈從1979年1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係。為實現美中關係正常化,華盛頓默許了北京長期以來堅持的三個要求。

  早在1975年,聯合國安理會開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已經不具備代表“中國”的正當性。1978年中美建交前,蔣經國拜見美國副總統,提出了引領美台關係繼續前行的措施:

  延續雙邊關係;

  承認或尊重台灣的法律地位和國際人格;

  美國保證台灣的安全;

  以立法形式對美台關係予以確認;

  即使在1979年1月1日之後依然保持美國與中華民國的政府間的關係。④

  美國為此制定的《與台灣關係法》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生效以規範美國與台灣關係。美國方面認為“與台灣關係法”未表達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及未來歸屬的看法,衹是一個規範在台灣問題上美國政府對華政策的法律。美國認為“與台灣關係法”的要旨為:“美國政府支持一個中國政策,並且也理解台灣內部的獨立聲音,但不支持台灣獨立。而統一如何以和平方式達成要靠雙方進行兩岸對話。如果中共當局企圖以武力而非對話來達成,美國將提供軍事物資使它無法成功。”⑤美國方面認為,如果大陸試圖通過武力統一台灣,將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穩定的重大威脅,也是對自由民主世界的嚴重威脅。另外,根據該法,美國得以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政府默許中國三個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建立外交關係後,單方面變相地與台灣保持軍事援助干涉中國內政而頒佈的一部美國國內法律。《與台灣關係法》已經明確表明美國的“一個中國”政府並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具有代表中國的資格。美國反對中國政府單方面對台灣使用武力,承諾對“中華民國”提供軍事援助,是對自由世界的支持。

  二、美國出台“六項保證”並明確為台灣預留主權

  1989年美國與中國建交後馬上就違背中國堅持的三個條件,出台了“與台灣關係法”,繼續把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對待,並堅持向台灣出售武器。這種侵犯中國主權、干涉中國內政的做法,嚴重影響中美關係的正常發展。為此,中國政府自1981年10月開始與美談判,雙方最後發表了817公報。

  (一)背棄“817公報”出台“六項保證”

  1982年8月17日,中美之間共同發表了一個聯合公報,俗稱“817公報”,基於北京方面承諾將會採取和平手段解決與台灣的政治分歧的預期,美國政府聲明:

  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

  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準;

  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

  但在“八一七公報”簽署前的一個月,美國向台灣做出了六項保證:

  不設定對台軍售的終止期限;

  不變動與台灣關係法;

  不在事前與大陸磋商對台軍售;

  不在兩岸之間扮演調停人;

  改變在“台灣主權”上的立場——該問題將留給中國人自己用和平的方式確定,同時不再與大陸談判上向台灣施壓;

  不正式承認大陸對台灣的“主權”。

  對台“六項保證”表明美國再一次背信棄義,違反中美兩國政府就美國售台武器問題達成的上述協議,美國雖逐年降低售台武器總金額,但卻一再違反公報的規定,將新式武器和先進軍事技術出售給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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