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配建充電樁比例不低於10%
根據《實施意見》,本市將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實施意見》,新建建築停車場必須預留充電條件,新建小區停車位須100%具有安裝充電樁條件。新建停車場辦理備案登記時,相關材料中應當包含充電設施建設和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情況。
此外,要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結合本轄區現有社會公用充電場站分布情況和停車場的電源條件及停車場周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新能源小客車、物流車、旅遊車等電動車輛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停車場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工作計劃。
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在具備條件的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貨運樞紐和旅遊景點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根據要求,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故障應及時通知產權單位
根據實施意見,各停車場應強化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將充電設施納入停車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工程建設承包企業、停車場管理單位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各區城市管理委、區交通委(交通局)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
其中,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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