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8日電/ 電商法草案已正式進入四審。8月27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相較於電商法草案三審稿,四審稿對平台經營者責任承擔方式、電子商務綠色發展、跨境電商法律適用、商品和服務交付有關規定等內容作了修改。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中平台經濟的特點愈發明顯,關於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關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一直是電商立法中的熱點。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台企業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從而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為此,四審稿修改為“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草案四審稿也提高了平台經營者部分行為的罰款額度。例如,草案三審稿分別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處罰作了規定。目前,四審稿將這兩條中的罰款數額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別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報告顯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建議在本法中對此作出相應規定。為此,四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
報告顯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具體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刑法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護規則以及侵害個人信息的處罰已作了規定,下一步還將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專項立法,本法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銜接性規定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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