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8日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就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立規範 明確15個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日前就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工作印發流程及文書規範。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進一步規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審理工作、促進紀法貫通和法法銜接的重要措施。
據悉,該規範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牽頭起草,以黨章、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充分借鑒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先行試點地區經驗,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旨在優化案件審理流程、提升工作規範化水平。
該規範對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流程及相關文書進行了梳理細化,圍繞案件審核受理、提前介入審理、審理報告及起訴意見書製作、案件呈報審批、處分決定及通知函告、與司法機關銜接等15個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提出規範性意見,並附有審理中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常用的17類23種文書式樣。
以提前介入審理為例,該規範明確,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案件,符合規定條件需要提前介入審理的,相關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在報分管委領導同志審批後,於正式移送審理10日前與案件審理室溝通,經案件審理室形式審核確定是否符合提前介入審理條件。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對案件審理室提前介入後所提意見建議及補證情況進行書面說明。
以國家監委名義出具起訴意見書,同樣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該規範明確,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應當在審理報告中單獨表述經審理認定的涉嫌職務犯罪事實,並在此基礎上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的附件。根據該規範,起訴意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及立案、留置的時間,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清單,被調查人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涉案財物的情況,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據,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該規範還就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提出要求,明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作出後,案件審理室應及時派員向受處分人宣布處分決定;相關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應加強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
“該規範對於案件審理部門切實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責,全面貫徹落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印發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各部門,還同時印發各派出機構和各省級紀委監委,供大家在工作中參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有關同志表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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