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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56條惠台措施 開放台企參與基礎建設
http://www.CRNTT.com   2018-08-17 11:14:25


 
  10.台資企業與山東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堅持依法自願的基礎上,海峽兩岸(平度)農業合作試驗區、棲霞台灣農民創業園及魯台農漁業合作交流示範基地內的台資農漁業企業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政策。(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11.鼓勵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台,與山東科研機構、高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加山東省省級科技計劃申報,享受與山東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山東省內單位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享受與山東科研人員同等政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2.加大對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嚴格實行“同保護”原則。台資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通過質押融資在山東轉化實施,享受單筆貸款60%貼息支持,一個年度最高20萬元。台灣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知識產權在山東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擇優給予10-20萬元獎勵。(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3.支持台資企業依法在山東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參與國家、國際、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製修訂,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平台示範區建設。在標準、質量、品牌等領域享受與山東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待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台產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等政策,對入園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鼓勵台灣科研機構、科技園區等與山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作建設魯台科技產業合作園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各級政府負責)

  15.支持台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各市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台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台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稅務局、各級政府負責)

  16.台灣同胞在山東從事農業生產,投資山東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構建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山東各項惠農政策。(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7.在魯從事農業生產的台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魯台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國家和山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8.支持台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產業類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扶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旅遊發展委負責)

  19.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山東分公司加強合作,推動山東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互聯網業務種類,在支付服務等領域與台資金融機構、商家開展業務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為台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台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0.支持台灣徵信機構、省內徵信機構跨岸開設分支機構,為兩岸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便利。(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1.鼓勵山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台資銀行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形式參與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持。(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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