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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探索不起訴標準化工作機制
http://www.CRNTT.com   2018-06-16 18:08:44


  中評社北京6月16日電/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活動。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類。

  近年來,江蘇省常州市檢察機關在江蘇率先開展不起訴標準化工作機制探索,圍繞明尺度、強公開、保實效三方面不斷完善,有力推動和規範了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權的行使,增強了不起訴工作的透明度,鈍化了社會矛盾,維護了基層穩定。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劉某、吳某因公司采光及廣告牌被樹木遮擋,在未與樹木所有單位溝通的情況下,擅自砍伐4棵香樟樹。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將二人移送常州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對二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兩名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採取補種、繳納養護費等措施積極補償被害單位。鑒於二人主觀惡性較小、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且已採取補種挽救措施,檢察機關對二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以前,如何處理這樣的案件有一定爭議,但是現在我們有了底氣。”承辦檢察官楊劍說。

  2017年4月,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出台《不起訴工作標準化暫行規定》,規範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盜竊等23種常見罪名案件的不起訴證據標準,明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聾啞人、盲人“特殊群體”的權益要注重保護;對於法定不起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詳細說明法定不起訴原因;對於存疑不起訴的案件,需要重新偵查的,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分析證據的存疑點、需要補充的證據及重新偵查的重點和方向;對於酌定不起訴的案件,詳細列明被不起訴人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及符合規定可以不起訴的情形,做到理由闡釋充分、條款引用準確。

  2017年11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台《不起訴工作標準化暫行規定》,在全市推廣天寧區檢察院不起訴工作機制。常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葛志軍介紹說,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相關要求,擬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全部授權員額檢察官行使。2018年以來,常州市檢察機關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66人,無1人申訴,不起訴工作質效顯著提升。

  據了解,常州市檢察機關吸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地區的工作成果,結合認罪認罰具體情形,列舉了酌定不起訴中“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對具有“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不起訴決定;對具有“犯罪嫌疑人有脫逃行為或者構成累犯的”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作出不起訴決定。

  常州市檢察機關還對存在較大爭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規定了應公開審查原則。在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時,允許公民旁聽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及與案件有關人員參加。“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我市兩級檢察機關共作出不起訴決定221件,無一起因當事人不服不起訴決定而引發涉檢上訪,無一起公安機關不服不起訴決定而提出複議、複核。”常州市檢察院公訴局局長安偉說。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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