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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炒作隕石熱還須立法來“退燒”
http://www.CRNTT.com   2018-06-17 00:24:31


  中評社北京6月17日電/網評:炒作隕石熱還須立法來“退燒” 

  來源:光明網  作者:劉婷婷 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在漫威電影《黑豹》中,一塊從天而降的“振金”隕石,便讓非洲小國瓦坎達成為隱藏叢林的科技強國。而在現實中,那些外表黑漆的“天外飛石”,也有讓人為之瘋狂的“神奇效果”。
 
  去年中秋節,雲南香格里拉墜落的隕石,引發了一股“尋寶”熱潮。時隔不到一年,這相似的一幕又在西雙版納猛海縣上演,當村民在猛遮鎮曼倫村發現墜落隕石的消息擴散後,出於不同目的各路人士蜂擁而至,將隕石的價格“炒火”,目前已叫賣到1萬元1克。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任何商品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即便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就算所有者因此獲利頗豐,也都無可厚非。問題在於,隕石的法律地位還存在不少爭議之處。
 
  若以尋常礦藏、自然資源視之,根據《憲法》《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其所有權歸於國家,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若以一般“埋藏物”視之,按照《物權法》規定,也應歸國家所有。所以,就算是發現隕石的“尋寶人”,也無權以所有人自居,任意買賣和炒作隕石。
 
  但是,如果對表法條,隕石似乎又在法律之外。通常認為,隕石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石鐵混合物質,在我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中,也將隕石列為“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不過卻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將這種“天外飛石”納入礦藏、自然資源的範圍。事實上,隕石“由天而降”,也很難歸入民法“埋藏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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