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教育部”否決遴選委員會聘任的決定,我的個人意見是這樣:
基本上管先生是不是適任的校長?從法律來看,這件事只有兩個單位可以認定,一個是遴選委員會,另一個是“教育部”。但是從政治來看,就複雜多了。這世界上沒有完人可言,違法兼職、抄襲、到中國授課,有些確實是問題,有些應該只是議題。但是,總之民進黨政府不喜歡管先生,也認定這些“違法”事項與政治傾向,不適合當台灣大學校長,就這樣。尤其是國台辦支持的,政府更要反對。
就這樣?憑什麼?遴選委員會難道就不是東西嗎?
是東西,但是只是一半的東西。根據大學法第九條的規定,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是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而私立大學校長,則是遴選委員會遴選後,經董事會圈選,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現在普遍認為,遴選委員會決定以後,“教育部”只能被動接受,不能有任何意見,以維護“大學自治”的精神。然而從條文來看,這部大學法,在校長遴選部分,根本沒有“大學自治”這種東西。私立大學校長,要由“教育部”“核准”聘任,公立大學校長呢?法條只說聘任,但是可否不聘任?
這是立法解釋上的問題,我的見解是可以。私立大學領取“教育部”的補助,遠比公立大學少多了。金主在私立大學都能說話了,公立大學為什麼不行?
所以,這部大學法的法律規定,讓校長遴選事務,有“教育部”決定的空間。也就是說,根據這部法律,“教育部”原本就可以拒絕遴選委員會的決定。但是,校長遴選是不是屬於“憲法”中關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呢?就目前大法官會議兩次關於大學自治的解釋(380與563號)裡,並沒有明確提到。也就是大學法規定,“教育部”有權力決定校長人選,是否違反“憲法”中大學自治理念的範疇,還需要有人去挑戰,才能釐清真相。 |